
最高法发布海事诉讼案件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及《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受理规定》),这两部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京津冀一体化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涉海纠纷不断增加,对海事审判提出更为迫切的司法需求。为满足和适应当前海洋经济的发展形势,海事法院对发生于我国管辖的海域、通海可航水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化解纠纷,保障航运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
其中,《管辖规定》中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受理规定》中对于新的受案范围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2001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1日颁布的法释〔2001〕27号《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少量适当调整;二是重点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
增加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四类:一是传统航运贸易中新出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等28项;二是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增加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三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和海事诉讼实践中新出现的程序性案件,具体增加为就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四是具体细化海事行政案件类型,“2001年规定”仅在第40、41项与第60项笼统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新的受案范围具体细化为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