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文书审委会意见公开之利弊
南京玄武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是有益探索还是过于冒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些新举措总会有不同声音,这些声音或引发思考,或给人启迪,对司法改革无疑是有益的。
一起本以为是推动裁判公开和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公开,正引发正反两面的争议。
1月15日,南京市玄武法院官方微信公开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在这起对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产生较大争议的判决书中,玄武法院首次公开了合议庭和审委会的不同意见。
法院方面认为,这是在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及实质公开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纵观当前裁判文书上网,还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公开做了有益实践,仍有部分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争点评析和裁判理由上模糊、笼统,以致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合议庭争论、审委会讨论等实质性内容。”
但该文书公布后却引发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和评论,《新京报》发表评论称,把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应成常态,而《东方早报》则发表评论称,公开法院“少数派报告”,或应缓行。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汉龙律师事务所主任高金波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认为,玄武法院此举是一个大胆而有意义的尝试。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许身健则认为,司法应该是审慎的、保守的、被动的,司法改革不能过于冒进,他不太主张单个法院推出这样的改革。
一起离婚案3种裁判意见
玄武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案件的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初感情均较好。2008年起,被告怀疑原告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一度关系紧张。
2008年11月,原、被告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原告名下两套房产变更登记,双方还签订了两份“约定”,约定两处房产为被告一人所有,在房产局双方办理了非转移类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
2015年3月,原告诉至玄武法院,提出该案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上述两处房产。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了该案件后,因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对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产生意见分歧,未能形成决议。为统一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处理规则,经分管院长批准,此案提交玄武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委会讨论过程中主要形成了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被告双方约定有效,讼争房屋属被告一人财产;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纠纷,因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依法撤销赠与,原被告重新分配房产;第三种意见是,案件中的房产属于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双方各分50%的份额。
在判决书中,法官详细地记录了这3种意见,同时判决书还对这3种意见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
判决书结尾写道:“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重新分割房产。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四五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玄武法院称,作为江苏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该院一直尝试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此次公开合议庭和审委会的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及实质公开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大胆而有意义的尝试
高金波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称,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最终体现是落实在裁判文书这个载体上,公众可以透过裁判文书来分析案件,并对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判断。“玄武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这对确保司法真正公平公正、审判人员廉洁勤勉会起到积极作用。”
高金波说,玄武法院如此大胆的举措,势必要引来质疑,招致正反不同声音。但他认为此举很有意义,“至少在现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制度背景下,玄武法院的做法是真正地把审判工作公开落到实处的一个表现,也是让公众监督审判工作的一个实际做法。”
许身健则称,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可能会对说理改革有帮助,因为占上风的意见说理必须更加充分。但公布审委会不同意见不是当下主流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内容,说理改革应针对现有问题,加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解读。
许身健认为,这种改革有悖于法律的统一性,不严肃,裁判文书在格式上应该统一。他认同玄武法院此举有积极的一面,但认为不应做过多的正面解读。
“在司法实践当中,审委会有不同意见很正常,哪怕这个法院获得了司改试点资格,我个人总觉得玄武法院此举的正当性、必要性不足,至少法院没有统一规定,从制度上来讲会有很多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地方。”许身健说。
但高金波则表示,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不能这么做,要求文书千篇一律是不合适的。文书规范是要求文书的一些必须要点要齐全,文书书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可。
许身健称,司法改革是综合性的,解决各种问题时需要分轻重缓急。他不太主张地方法院推出这样的一种改革,因为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法官不需要掌声也不畏惧嘘声
对于玄武法院此举,有评论称,在司法权威不彰的当下,意见统一的裁判说理尚不能说服民众,展示法院内部的分歧意见不但不能说服当事人,更是给败诉方火上浇油。
许身健认为,“火上浇油”的担忧是正常的。在中国,当事人习惯了统一一致的声音,不一致声音很难被接受。
但高金波认为,目前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现在很多当事人在法律方面专业水准很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落实了,但公众有不同意见怎么表达呢?不同声音为什么不能展示给公众?”高金波说。
他认为,裁判文书改革一方面要加强规范性说理性,另一方面要增强公开性,确保公众监督,让公众监督落到实处,应当相信大多数当事人的基本判断。
高金波说,审委会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判原则,审判长在合议庭只投一票,徒有虚名,并没有决定权,这导致很多冤假错案很难追责。公开不同意见能提升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此外,这对上诉审、申诉等都很有意义。
《新京报》评论此事也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审委会成员的责任,避免集体决策等于集体无责的尴尬成了重点。公布审委会不同意见,应当说符合改革方向,也有助于提升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
许身健也认为,审委会参与裁判的案子应该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但他认为,司法公开有一定的范围,审委会不同意见公开与否值得探讨,要考量不利因素。他举例称,很多国家法庭不让照相、录像,而我国则比较常见。“我国司法公开在有些方面比较超前,要注意综合因素,注意保守性和被动性。”
“法官不需要掌声,也不畏惧嘘声,部分法院过多地关注社会认同和反应,走得有点过了。把判决判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足够了。司法应该是审慎的、保守的、被动的,司法改革不能过于冒进。”许身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