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司法拍卖是与非
自浙江法院系统率先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始终争议不断。尽管如此,一边饱受争议,一边全国法院大力推进,目前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但法院作为司法拍卖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网络司法拍卖的资质、监督、财产评估、瑕疵标的物处理等问题仍亟待解决。
“102万、102.8万、103.6万……”2015年12月22日,经过45轮激烈争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的一处房产,被竞买人以137.2万拍得,溢价率达34.51%。
这是全国法院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的场景之一。自2012年浙江尝试将司法拍卖搬到互联网上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标的物大到上亿元的房产、厂房,小到几块钱的茶叶、奶瓶。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归口管理、拍卖形式、平台选择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指出在互联网平台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称,单纯的网络司法拍卖不是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由以司法审判为主导业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是一种“怪胎”,把审判和执行放在一起,也难以树立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
民诉法授权司法拍卖
2012年7月9日,浙江法院首次在淘宝网上举行网络司法拍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和鄞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越野车挂上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一天后,经过多轮竞价,两件拍品分别被吉林、浙江买家拍得,且均超过起拍价格。
浙江法院首次试水网络司法拍卖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受到质疑。2012年7月12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网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拍卖法律法规。
按照我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种经营性的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但淘宝网、法院都没有司法拍卖的资质。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2013年带领团队前往浙江调研半个多月后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已形成潮流,得到社会广泛支持。
在肖建国看来,网络司法拍卖是一个创举,不仅斩断了司法拍卖中的腐败现象,还揭开法院执行程序“盖子”。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原主任王峻岩律师表示,依据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自主开展网络拍卖。
王峻岩以为,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表述,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这使其网络司法拍卖已完全合法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表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条文规定,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这种拍卖方式。江苏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后,很多委托拍卖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他们曾接到相关部门转发来的行业协会的情况反映,“措辞非常激烈”。
褚红军认为,司法拍卖跟普通商业拍卖有诸多本质区别。比如:法院的司法拍卖是行使公权力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普通拍卖行的商业拍卖是追求利润的商业行为;两者的拍卖权力来源也不同,司法拍卖来源于民诉法授权,商业拍卖是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
“双重身份”遭质疑
事实上,网络拍卖初始,质疑与反对声不曾停止。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完成网络司法“首拍”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公开质疑称,淘宝网不符合《拍卖法》等关于拍卖主体资格的要求,网拍无需拍卖师等同于“无照驾驶”。
淘宝网及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随后正式对外回应,网络司法拍卖合作,是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淘宝只是提供拍卖“场地”,为网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王峻岩认为,承认法院属于拍卖主体,法院则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王峻岩认为,部分法院自行在商业网站开店、组织拍卖,将司法拍卖执行者和监督者两种身份集一身,其公正性难免遭质疑。
根据我国《拍卖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不能自行拍卖。此次《意见》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峻岩认为,《意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一机关作出的解释,按照惯例应坚持从新原则。肖建国表示,不管是委托拍卖,还是网络拍卖,司法拍卖权都由法院行使。法院委托给拍卖行,法院的司法拍卖权不会变成拍卖行的商业经营权。
刘双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法院自己主持司法拍卖并不违法,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组织者,其身份并不是拍卖主体,而是执行主体,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
但王峻岩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监督规定,如拍卖人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网络平台不是拍卖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执行法官也难以到现场监督。有关方面,若不在管理细则上加以完善,这极有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新“缝隙”。
刘双舟则称,法院大部分诉讼资产拍卖工作仍委托给了专业拍卖公司,只有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才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上述问题不会存在,且对后者,《意见》以要求“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形式实现了间接监督。
买受人权益亟须保障
“最大的问题是买受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刘双舟研究司法拍卖多年,在他看来,司法拍卖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委托拍卖或网络司法拍卖问题,而是买受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影响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
广东佛山人沓先生对此感同身受。2013年4月,沓先生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司法竞拍得到了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处房产,并过了户。但收房时,原房主以不知情为由,迟迟不肯交房。沓先生找到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云区法院以其在拍卖公告上注明该房产“不交吉拍卖”为由不予强制执行(不交吉物业,即房子里还有人居住)。双方僵持2年多后,无奈之下,沓先生把竞买房屋的原房主麦女士告上佛山市南海区法院。
沓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随意打开淘宝网司法拍卖标的物,“竞买人须知”中均有“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等字样。
褚红军在总结江苏省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时也指出,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瑕疵标的物处理规定不明确,财产评估、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无具体规定等七大问题,以及由于现行评估公司是按照评估的标的收费,导致其普遍存在标的物高评问题。
刘双舟认为,中小额的网络司法拍卖没有必要评估。即使标的额很大,只要公告时间够长,市场就会决定其价格,其加价幅度网络平台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提前设定,无须进行规定,但公告除权制度、保留价、起拍价等要明确。
王峻岩表示,此次《意见》已从宏观上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但网络司法拍卖的职责划分和风险防控问题、网拍的标的项目范围设定不明确问题,以及拍卖平台的设置和服务有待完善和改进等问题,仍急需解决。
纵观《意见》,肖建国认为,网络司法拍卖的中止程序有必要明确,比如:如果遇到黑客攻击、网络瘫痪时,该怎么办?褚红军表示,现行拍卖流标后,申请执行人评估费用照样交、成本还须当事人承担的机制最好也能完善。
王峻岩称,作为新生事物,网络司法拍卖存在问题在所难免,但改革就是为了将权力锁进笼子,让执行权和委托权分离,管理和具体操作分离,否则并无意义。
刘双舟说,单纯的委托拍卖和网拍都不是最佳模式,最好能让委托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同时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