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进入新纪元
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治理的人本基础;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和具体展现,也是社会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在以往制定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基础之上,对特困救助的工作机制、资金渠道、规范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完善性意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代表着扶贫攻坚进入新纪元:
一方面,《意见》提升了规范化水平,细化了相应标准,丰富了救助内容。从程序角度来说,对申请、审核、审批、终止各环节构建了模板,让相关环节的流程更加清晰,让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从救助内容方面,对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等救助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于救助标准方面,也进行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分类,实现了基本生活的统一和照料护理的差异化分类。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目前集中供养率不足三分之一的现状,同时考虑到目前集中供养中特困人员生存质量不佳的状况,《意见》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而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则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意见》明确对供养服务机构要求法人登记,对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应制度建设也做了强制性要求。
坚持托底供养作为特困救助的基本原则,而救助流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意见》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求以信息化和标准化为载体提高管理水平,也将特困救助列入领导干部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而对重叠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相应补贴,则要求做好制度衔接,防止空白覆盖或交叉覆盖的情形发生。
不得不提及的是,特困供养人员中,我国仅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就高达580余万人,而这些人口还并非特困群众的总数。这么庞大的基数,不仅意味着扶贫攻坚是个硬仗,同时也意味着仅仅依靠地方财政资金难以解决,在大包大揽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包袱。
因此从资金保障角度,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资金预算之外,《意见》还明确要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从而拓宽救助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夯实特困救助的社会基础,让特困救助在新纪元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