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火引灾祸 父母无奈要担责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发火灾的民事侵权二审案件,判决玩火玩出事故的“小顽童”的父母承担被侵权人因火灾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
年仅6岁的福泉籍小晓是个聪明好动的孩子,平时深得邻居和长辈的喜爱,父母更是将小晓视如珍宝,疼爱有加。平时因忙于劳作,也任由孩子自己和其他小朋友玩耍。但正是由于小晓父母的监护疏忽,导致小晓在玩火时点燃他人财物,酿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失火事故。
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小晓在邻居张叔叔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用蜡烛点燃爆竹时不慎将站内易燃物品引燃后将收购站内的物品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经福泉公安消防部门和黔南州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决定一致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确是因小晓玩火引发。张叔叔在火灾事故中被烧毁的物品经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共损失8万余元。在与小晓父母协商赔偿未果后,张叔叔将小晓一家三口告到福泉市法院,请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案件经福泉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晓父母赔偿张叔叔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小晓一家不服福泉市法院的判决,上诉到黔南州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晓玩火造成他人财产受损,侵权事实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损害结果经物价部门认证,依照法律规定,理应赔偿。该院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据黔南州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处理此类侵权案件,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侵权事实;二是损害结果;三是责任承担。首先是侵权事实的问题,如何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本案处理的前提。一般而言,火灾事故发生后,基本上已是一片废墟。如果原因不明,则需专业部门对事故的原因进行科学认定。本案中,作为有权认定火灾原因的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对此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认定火灾系小晓引发,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信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其次是损害结果的问题,该问题主要涉及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定好该问题,则可解决侵权人具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实质问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经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价格评定,可以作为认定受害人一方经济损失的依据。第三是责任承担问题,该案属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案件中,小晓玩火导致火灾,其本身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侵权,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由于小晓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故应当承担因小晓实施侵权致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