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儿媳不赡养法院判决有“说法”
“这个判决有问题吧,儿子承担义务,儿媳不承担义务。”“儿媳嫁进男方家就是一家人了,怎么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啊?” 2015年1月20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赡养纠纷案引发广泛争议。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湖南道县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针对湖南道县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某乙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儿媳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对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阳某甲、齐某共育有5个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阳某乙为其长子。因家庭矛盾,2008年开始,阳某乙和妻子何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赡养义务。2013年,齐某因故摔伤,二儿子为其花医疗费27835.4元,阳某乙未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
阳某甲、齐某现无劳动能力、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子、长媳每年承担赡养费。法院判决,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但以何某与两原告不具有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为由,不支持其给付赡养费。
法官、教授说法
“儿媳妇赡养公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小波称,这些规定不仅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有规定。比如,我国《婚姻法》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湖南道县法院审结的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
王小波表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有责无旁贷的协助义务。
邱鹭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只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比如公婆与儿子、儿媳同住,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但前提是‘丧偶’。”
但王小波、邱鹭风均表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但依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普遍鼓励儿媳、女婿积极照顾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