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贵州落槌
手持“尚方宝剑”依法起诉 福泉法院跨州审理“第一案”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通讯员 潘德贵)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赴被告所在地锦屏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受案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对辖区鸿发等公司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生产企业进行处罚。据悉,该案系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全国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机关授权,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控方认为,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主要事实是,2014年8月,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执法时,发现该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未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直接排入“母亲河”清水江造成污染。据此,被告分别向该七家企业做出环境违法行为停产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上述企业并未完全按照该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企业的这一情况后,先后两次向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以上企业跟进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效果,并将查处处罚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原告进一步称,通过调查,除上述企业外,还有多个企业均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经专家到现场取样检测后,违法排放物主要属于物理性悬浮物污染,其次是化学的油污性污染。虽然部分企业建有三级沉淀池,但均未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含有高浓度悬浮物的废水直排清水江,悬浮物常年沉积于河床,对江水水质及水生态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于下游水库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希望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扩大恶化环境。
辩方否认指控,
是否怠于履职成争议焦点
被告答辩时提出,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在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既未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求。答辩人称,作为锦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锦屏县生态环境具有监管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发布了《贵州省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同年5月开始全省环保系统开展了“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答辩人在“利剑”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打岩塘鸿发、雄军等7家石材生产企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护设施、直接向清水江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后,即采取了向违法企业发出停产和限期整改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和贯彻新的环保法,以及对鸿发石材等企业的违法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汇报,并对清水江水质跟踪监测等一系列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而且,被告只有处罚权,没有执法权,由处罚权向执行权运作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同时称,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和2015年4月16日,先后两次向答辩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答辩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同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由于相关企业已经处于半关停状态,收集证据困难,难以及时查处,故答辩人无法按期予以回复。
案情在辩论中显现
“真面目”
在辩论阶段,公益诉讼人首先肯定了被告在环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有益的常规性工作。但就诉方所指具体问题,存在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告在2014年5月的执法活动中就发现鸿发、雄军等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迟迟不予查处,事隔15个月后,在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引起锦屏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统一行动关停违法企业后,被告才于2015年12月1日向鸿发、雄军二企业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称之前条件不成熟,无法作为,在县委县政府重视以后为何又能有所作为?被告虽然开展了一定工作,但缺乏应有力度,不能有效地整治和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未能达到真正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被告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辩称是不能让人信服的。鉴于违法企业在统一行动后已处于停产状态,失去了处罚基础,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合议庭当庭宣判,
彰显法律威严
合议庭在进行认真严谨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经过评议,认为2015年12月18日,福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迅速引起原被告所在地锦屏县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责成该县环保、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对涉事所有企业采取关停措施。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由充分,决定支持原告主张,根据锦屏县环保局在法院受案前后履行职责情况,当庭作出判决,依法确认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意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新常态下全国公益诉讼
“第一案”的启示
从最高院获悉,本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经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同时也是首例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在审理中再次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环保专家陪审员发挥知识特长,在该案的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有关人士称,该案的审理,对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发展中坚守“两个底线”、及时有效地保护贵州的“绿水青山”战略是最好的落实。充分展现了贵州法院锐意改革、积极探索专项审判的有益机制,开创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审判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