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清时期的九卿会审
明清之际的重大案件,往往是由中央9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又称九卿会审或九卿议刑。掌管美国最高审判权的联邦最高法院,自1869年后也恰好是由9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产生。我国明清时期的九卿虽由吏部任命,但也是皇帝批准,在这一点上颇为类似。九卿分别出自中央六部(礼、吏、户、兵、刑、工)和都察院、大理寺两个专业法司,外加通政使司。但与美国的九人审判不同的是,九卿的判决须报皇帝批准才能生效。不过在当今的美国,左右9位大法官审判的始终是他们所秉持的意识形态,决定着联邦最高法院未来的,还是总统大选的结果。总统通过挑选大法官将自己的影响力间接延伸到了最高审判。
九卿之中,只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都御史是专职司法官,其余皆是行政官员。这与美国专业法官团队不同,如果按照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方法来裁决的话,明清中央司法必然被掌控在行政官员之手。不过,审判还得由司法官员主导,否则有违“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儒家训条。美国的九人也有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党派利益博弈决定着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立场。九卿的布局也容纳了司法、行政和监察等不同的高级官员,行政官员的参与也起着平衡各种利益博弈的作用。另外,司法与行政官员在会审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共享,也预示着传统中国司法绝对是关乎行政的事务。监察官员在场督办的习惯,才使得晚清依照西方体制将都察院改编成检察厅而显得顺理成章。从《周礼》的原初记载来看,设置多人会审,“疏为断案时,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九卿相互制衡,与美国党派之争有着类似的效果。
对皇帝而言,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操控“生杀予夺”大权,而不是维护“公正权利”。会审人员和程序的选择,全凭皇帝对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否。当皇权感受到来自司法机构的威胁和要挟时,会直接绕过司法安排(诸如厂卫之类的)亲信机构参与审判。同意让行政监察机构参与会审也是这个目的,帝王坐观鹬蚌相争,利用九人相互牵制,牢牢掌控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之权。九人会审的安排,也是为了服务皇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