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所属多个研究会研讨设区市立法

    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浙江省有11个设区市依法享有立法权,浙江省法学会所属多个研究会日前针对设区市立法问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讨。

 

    浙江省法学会所属多个研究会日前针对设区市立法问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讨。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

   立法法将过去49 个宪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浙江省有11个设区市,这11个市依法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该如何落实、在实施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仍需要研讨。

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研讨会

    在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研讨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指出,新立法法一些未明确的问题需要探讨,通过确立相关制度以及地方实践摸索予以明确。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谢崇科认为,立法反映出利益多层问题,至少有三种利益需要平衡,抽象化群众利益、少数服从多数运用场景扩大化以及片面化唯经济效益。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马英杰指出,目前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参与积极性低、公众参与途径有限、公众参与深度不够以及公众参与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亟须解决。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设区市立法权内容为关系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亮提出,应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概念作严格限制解释,否则将远离立法者的初衷。

    在列举范围之外的、未明确的城市管理事项是否属于设区市的立法事项,实践中做法不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江通的意见是:一是依先例;二是依权威;三是依请示。

立法法修改与地方立法发展

    在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立法法修改与地方立法发展”年会上,来自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何晓明认为,地方立法质量标准主要有五个:即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实效性标准和技术性标准。良好的地方立法要避免景观式立法、管制性立法、部门性立法和重复性立法,同时还要把握好立法时机。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在他的“设区市立法权限界定问题辨析”报告中,归纳了现实中对设区市立法权限理解的四种进路,即以立法审议的印证与释义方法、以实务经验的归纳方法、以“三定”方案的务实方法、通过事后监督审查不断明确的方法。他认为,设区市人大立法权不是、不可能是、也不会演变为一种“完整的立法权”。

    浙江省宁波市是计划单列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肖子策展望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改革前景,指出地方立法工作将从全面型立法向重点型立法转变,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从构建型立法向完善型立法转变。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汪江连认为,地方立法应当既不影响国家法制统一,又不影响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他建议,专家与立法机构结对、建立立法合作委托和成立立法智库。

    专家学者还围绕设区市立法权运作的可能方向和主要目标、委托起草制度以及立法草案的质量控制、如何协调区域环境法规冲突、如何优化地方科技立法等方面展开研讨。

    来自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王国进指出,为了更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程序规范与技术规范的一致性等关键环节。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丁祖年强调,在新的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落实立法机关的主体地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