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揭秘陈满申诉案幕后故事

  21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2年。最高检自2014715日决定立案复查,到2015210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对物证、口供等证据分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陈满被判死缓后多次申诉

  海南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19921225日,突然起火,消防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案发后,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199411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陈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判决生效后,陈满及家属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4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陈满向最高检申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在案物证、口供难以认定实施杀人行为

  最高检刑事申诉厅受理陈满申诉后,查阅陈满案全部案卷材料、复核相关证据、听取原案相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意见及提审陈满后,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遂于2014715日决定立案复查。

  经过复查,最高检发现,在案证据在认定上述行为系陈满所为方面存在很大问题,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物证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带血物品、作案工具;口供方面,存在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等问题。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黑色男西裤、带血白色卫生纸等物品。但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丢失。而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发现血迹等痕迹。

  另外,从被抓获到案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判期间,陈满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在8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主要情节供述前后矛盾,比如杀人现场先后有卧室、客厅两种说法;杀害方法先后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上切两至三刀、先猛割脖子两刀再乱砍两种说法等。

  最高检经过证据审查分析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最高检经过复查及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刑事申诉厅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明力较弱。

  2015424日,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512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浙江省检察院三名出庭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2016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