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4种情形不需要羁押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21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据《规定》,4种情形不需要羁押,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要羁押。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经审查后,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规定》指出,检察院发现4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其中,12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另外,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