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南阳中院公开审案堵住减刑假释“后门”
本报讯(□曾庆朝 王小慧 王彬)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人路某贪污7.8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刑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表扬及立功,监狱提请对其减刑,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裁定不予减刑。1月19日上午,南阳中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减刑假释工作。发布会上,南阳中院监审庭的法官们提到最多的就是“严格”和“透明”。
2005年4月,平顶山市石龙区政府立项出资建设军营村养殖区,先后拨款12万余元,除去建设费用,其中的7.8万元被路某据为己有。2012年2月17日石龙区法院以被告人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7.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在监狱服刑期间,路某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表扬两次、记功1次。监狱部门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南阳中院审理后,却给出了不予减刑的裁定。原来路某因系职务犯罪,属于三类罪犯,依照《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影响。路某犯罪所得7.8万元未予退赔,应视为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据统计,去年南阳中院共办理减刑案件728件,裁定准予减刑718件;假释案件两件,裁定准予假释两件。其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减刑案件5件,准予减刑3件,不准减刑两件。
南阳中院分管减刑假释工作的政治部主任宋涛介绍说,南阳中院的减刑假释工作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坚持做到先依据定性标准逐一审查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再依据梯级分层的综合评价制度,标准化衡量减刑幅度,最大限度压缩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公正透明度。
据了解,2015年730个减刑假释案件中,公开开庭审理达到400个,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率达100%,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情况均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6月,狱内公开开庭审理的周某等5人减刑假释案件被省法院确定为减刑假释示范庭,并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观摩,视频直播公开庭审过程,有力提升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