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面积存争议 租赁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1月12日上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派顿大厦(万柳办事处大楼)二楼的湘宴富贵餐厅内一片漆黑,大门紧锁,门上张贴的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分外醒目。
湘宴富贵餐厅全称为北京湘宴富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宴富贵),该餐厅的法人代表朱小香告诉记者,其承租的派顿大厦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要求派顿公司赔偿其损失。结果因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湘宴富贵败诉。
建筑面积存疑
2013年5月2日,朱小香与派顿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期限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是承租派顿大厦地上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整层做餐厅,按合同约定前3年租金5元每天每平方米,年租金360万元,第四、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年基础上上涨5%。还有地下二层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做员工食堂,按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22.5万元以及地下二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地下室做员工宿舍,按合同约定每年租金23.334万元。
2014年,朱小香对餐厅进行改造,将原有的部分包间改成大厅。
“前来装修的师傅告诉我,餐厅的建筑面积肯定不够2000平方米。”朱小香说。
心存疑惑的朱小香进行了测量,结果发现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只有1325.99平方米,比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少了大约600平方米,朱小香随即找到派顿公司想看一看派顿大厦的图纸。
“派顿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图纸只是图纸,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里含有公摊面积,包括电梯、管道井、消防通道等,不会有问题。”朱小香说。
忙于经营的朱小香暂时搁置了心中的疑虑,没有细究。改造后的大厅还是不能满足需求,朱小香又请了另外一家装修设计公司前来对另外几个包间进行改造。装修的师傅说实际的建筑面积不对,因为装修到最后面积与图纸对不上了。这次引起了朱小香的重视。
面对60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朱小香想不通,再次找到派顿公司,试图了解餐厅600多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明细。
“毕竟600平方米一年的租金就得100多万,两年就是200多万元,这笔钱不是一笔小数目。”朱小香表示。
派顿公司回绝了朱小香。之后,朱小香曾多次找到派顿公司理论,都无果。
取证受阻
2015年2月,朱小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其承租的派顿大厦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不符为由将派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派顿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2015年4月17日,派顿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强求撤销其公司与朱小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作为朱小香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刘晓宇告诉记者:“朱小香与派顿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派顿大厦二层的建筑面积是2000平方米,但是我们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只有1325.99平方米,究竟应该采信谁的观点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加以验证,比如说向大厦的产权人进行了解核实,也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记者了解到,派顿公司是派顿大厦物业的经营方,实际的产权方是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柳集团)。
派顿大厦在2008年8月13日才完成竣工验收。2008年4月5日,派顿公司就与万柳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派顿公司承租了派顿大厦整栋楼(总建筑面积14902平方米)的物业,用作酒店、餐饮及商业经营,租期15年。
在朱小香的要求下,海淀区法院向万柳集团发出调查令。2015年4月29日,万柳集团向海淀区法院证明派顿大厦二层的建筑面积是1325.99平方米,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2016年1月13日,记者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了解到,位于海淀区万柳中路11号的万柳办事处大楼即派顿大厦并没有在该局记录。海淀分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我们这没有相应的登记备案记录”。
2015年5月15日,万柳集团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1325.99平方米是单层面积,该面积中不包括派顿公司租赁后进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未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公摊面积,派顿大厦二层实际建筑面积应以具有测绘资格的相关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为了查明朱小香所承租的派顿大厦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海淀区法院委托了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进行鉴定。
而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要求鉴定申请方提供派顿大厦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共有公共分摊说明、派顿大厦的房产证以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材料才能进行鉴定。
最终,因为缺少派顿大厦的房产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以及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共有公共分摊说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8月28日终止了该案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在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只要具有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并具备其他几项条件也是可以完成司法鉴定工作的,我在万柳集团取证时曾看到过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但是万柳集团说没有。我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调阅,得到的回复也是没有。”律师刘晓宇表示。
鉴定争议
就在朱小香为鉴定工作无措之时,派顿公司却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地产测绘队做出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书中确认派顿大厦二层的建筑面积为2028.73平方米。
刘晓宇称:“万柳集团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说明是派顿公司自行向万柳集团收集的,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2016年1月14日,万柳集团办公室主任田强表示:“派顿大厦现在由派顿公司管理。”至于派顿大厦是否有房产证以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问题,田主任表示并不知情。
面对该结果,朱小香表示不能认可。
派顿公司表示合同中的数据没有问题,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限时腾退房屋,并补齐所欠款项。
记者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了解得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应以房产证上的为准。
2015年10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海民初字第127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朱小香的各项诉讼请求,并部分支持了派顿公司的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朱小香对一审判决不满,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还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2015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一中民终字第0971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朱小香的各项诉讼请求,并限定朱小香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腾退派顿大厦二层的房屋。
“如果派顿大厦有房产证、万柳集团能够提供该楼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的话,至少我们能够知道事情的真相,派顿公司提供的建筑面积的真伪也就明了。我们和派顿公司的纠纷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朱小香无奈地说。
1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派顿大厦9层的派顿公司,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办公室主任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