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13日,自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由贵州福泉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据悉,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该县环保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先后两次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局既不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在贵州省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两位专家前往污染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检测、形成专家意见书后,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3日,福泉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目前,贵州省锦屏县已对案件中涉及的鸿发石材等石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同时,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