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诉讼试点开启检察新篇章
日前,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最高检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正式发布。
法律监督、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公诉等本身就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符合司法权构成,同时也有着民间公益诉讼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优势以及诉前程序保障、线索发现与查办的配套优势。
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则受限于当地行政权的干涉与影响;二则缺乏配套的立法、司法程序保障,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开展在检察业务体系中明显弱于反贪反渎自侦部门,亦弱于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很多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不能取得实效,这显然不利于公共法益的维护,亦有违“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因此,此次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的通过开启检察新篇章:一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保障,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权、介入权和诉讼权,完善了检察权配置,让涉及公益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问题等能够纳入法律监督的法治轨道。
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运转和接触,相关部门能从中发现隐藏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线索,从而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供情报和资料,扩大自侦部门的线索来源,有利于打击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中隐藏的职务犯罪,从而形成更有效的震慑作用。
其三,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仅能够督促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能够通过检察建议的发放、回复和整改跟进,进一步激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及时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未雨绸缪从而降低司法运行成本。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本次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从而于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也确保了试点工作能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不仅如此,最高检还将通过派遣工作组进行督办,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的沟通和协调等方式,积极争取地方的领导和支持,从而帮助地方检察机关排除干扰阻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非一蹴而就,诸如证据体系的支持、受害人界定及参与,相应赔偿标准的计算和落实等等问题,都还有赖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总结,进而形成更为详尽、可供操作的程序法规。但无论如何,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的通过都可谓开启了检察业务的新篇章,不仅有利于破解系统本身的发展瓶颈,也有利于公共权益的切实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