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身份证银行开户当心取款面临波折

  陈先生原为军人,20109月退休。2001年,陈先生打算在银行开个活期存款账户,由于此前是部队干部,只持有军官证,没有办理身份证,同时考虑到个人当时的情况,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该身份证所使用的照片是陈先生本人的,其他信息均不真实。

  陈先生于2003年持该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款金额20万元,存期5年。2008年,陈先生持上述存单及假身份证到储蓄所办理取款手续,储蓄所核对后,发现身份证系伪造,拒绝付款。陈先生多次找储蓄所协商取款,储蓄所答复说需要请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

  根据储蓄所要求,陈先生找到了名为陈真的身份证上所标明的住址所在地的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派出所经查询,确认名为陈真的身份证是假的,并且不存在与身份证信息相吻合的陈真这个人。

  200589日,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没收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交给陈先生一张该假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注明:经查,陈真(男,1958.1.1,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1号),查无此人。同时加盖了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此后,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找储蓄所及储蓄所上级支行协商支取存款,但储蓄所告知其只能通过诉讼解决。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储蓄所返还20万元存款及利息。

  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以存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信息与陈先生身份信息不符为由,不同意其支取存单款项。首先,经核实符合该行保存的开户专用凭条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的人并不存在,亦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其次,开户专用凭条上记载的存款人联系电话、住址信息与陈先生的信息相符;最后,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并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陈先生将20万元存入储蓄所,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陈先生持存单要求储蓄所支取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储蓄所向原告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1999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仅进行形式审查。储蓄机构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因此上述案件中陈先生开户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当时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

  但是根据20078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依据上述规定,储蓄所在兑付本案所涉及的存单时,必须登录联网身份核查系统进行审核,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

  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凭据,银行签发存单和存折后对储户的存款负有经济责任,因此银行按规定需慎重地核验储户的身份信息以免储户的存款被冒领。如果储户因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办理存单,导致无法办理取款,进而产生诉讼,则需要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确实为存单的持有人所存入,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提醒大家,办理银行业务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