绷紧法律安全“弦儿” 欢乐祥和过寒假
穿新衣,戴新帽,吃了饺子放鞭炮……孩子们期盼已久的寒假即将来临,他们又将被“放飞”。但与之相伴而来的,也是少年儿童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的多发期,比如交通事故、溺水、烧烫伤、跌落、中毒、电击等等。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提醒家长和孩子们,在享受快乐假期生活的同时,还要时刻绷紧安全“弦儿”,以期度过一个祥和欢乐的假期。
案例一:燃放鞭炮
去年大年初一早上,12岁的少年龙龙与两个小伙伴一起在小区玩耍时,捡拾到一些尚未燃放的鞭炮,就堆到一起一块儿点燃。在躲避的一刹那,龙龙掉进旁边没有盖子的管道井中导致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龙龙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龙龙的监护人承担。
说法:
一方面,物业公司对自己管辖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对丢失的井盖应及时补齐或者在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对于原告身体所受损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龙龙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该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然而事发时,其家长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们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相应减轻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此案提醒人们,燃放烟花爆竹,首先要选择宽敞、空旷、平坦的安全场所。其次,严禁在室内、加油站、高压线、学校、医院、林区等禁放区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看护工作。
案例二:招惹宠物
吕某与张某是邻居。去年春节期间,张某10岁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一挂鞭炮拴在吕家饲养的大黄狗尾巴上并点燃,黄狗受到惊吓在院内乱窜,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4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碰到砖头上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黄狗的管理人吕某、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张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案例三:溜冰滑雪
楠楠是一名三年级学生。去年寒假时,楠楠的妈妈给孩子报名参加了滑雪场举办的寄宿制滑雪冬令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开营后不久,楠楠在上滑雪训练课时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左臂尺桡骨骨折。伤愈后,楠楠的父母认为是滑雪场管理不善才导致孩子受伤,将滑雪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余元。被告滑雪场则认为,原告应当意识到滑雪本身具有危险性,只同意作出适当补偿。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滑雪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00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楠楠是未成年人,在被告滑雪场组织的滑雪冬令营接受培训,滑雪场作为组织者应依法履行对参训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孩子在活动中受伤,滑雪场亦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因伤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交通事故
2015年“五一”假期,女孩儿芳芳在自家楼前道路上行走,一辆小客车恰巧从小区内驶来,由于粗心大意,驾驶员唐某根本没注意到车前的孩子,“嘭”的一声就把芳芳撞倒在地,孩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后,肇事司机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50余万元,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法: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居住地点附近。儿童因对环境相对熟悉,往往无所顾忌,在没有家长带领或者家长在附近的情况下,就自行前往日常游戏的地点,而孩子的监护人也认为这些地方相对安全而放松监管。但实际上,由于这些道路不禁止机动车通行,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基于此,作为孩子的家长,要利用各种机会让孩子认识和了解交通安全常识,告诫他们不要随意在危险区域踢球、滑旱冰、追逐打闹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