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发文进一步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依法提出明确答复意见、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作出答复意见违反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作出答复意见不执行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检察院请示。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其中,请示文书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下级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规定》指出,上级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规定》还要求,下级检察院对答复意见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