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疑罪从挂”受害人有获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在特定情况下,13种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6种情形为:()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但有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表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据悉,此司法解释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