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一支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法律素养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力量。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素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官法》对担任法官条件的规定

  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西方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英美国家的法官均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遴选出来,而律师本身又都接受过大学法学教育,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经过了律师职业训练。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从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在美国,只有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博士),并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而从法学院招生,历经法院磨练后产生,又称官僚法官制。在德国,首先进入正规大学学习,大约为5年。学习结束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见习法官,开始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法官。欲当法官还须向州司法部提出申请,申请被接纳后,若经过司法部考核被录用,将有3年试用期,合格者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申请落选者,可先加入律师行业,12年后再重新申请。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充满考验的过程。这一艰辛过程使得外国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

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只是法官遴选的一种方式,目前完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借鉴英美发达国家的经验,选拔优秀的资深律师到各级法院中出任法官,确有可能性及必要性。

  律师均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为法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机会,使法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仍有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法官要认同律师。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很难对律师有职业认同感。其次,提高法官待遇。实行高薪制度是保障法官廉洁的需要,同时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最后,需修改《法官法》。修改《法官法》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明确执业五年以上的优秀律师可以通过竞争选拔为法官。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

  

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路径规划

  第一,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在省法院设立工作办公室。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专业的把关组织,负责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岗位需求、任职资格、拟任人选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在人员组成方面,委员分为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部门委员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人士担任,专家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在人员选任方面,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拟定人选,邀请省纪委参加审核,省委政法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部门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专家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在工作职责方面,遴选委员会负责确定法官的标准,遴选法官的考核办法和程序,对法官人选进行审核,提出遴选意见。

  第二,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各级法院遴选法官工作每年举行一次,遴选法官的数量、职位、日期、要求等,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公告。遴选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需全职连续从事律师执业满5年;遴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全职连续从事律师执业满7年;遴选高级法院法官,全职连续从事律师执业满10年。参加遴选的律师经考试、答辩、评议、投票表决、考察等环节,拟选拔为法官的,由遴选委员会向社会公示。

(作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