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庚诉派丽蒙太阳镜广告侵权

  近日,艺人韩庚将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55万元。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因发现天猫“派丽蒙官方旗舰店”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及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拍摄的视频短片中佩戴的太阳镜处理为该品牌产品,并以“韩庚同款”大肆宣传,近日,艺人韩庚将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丽蒙光学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55万元。

  韩庚诉称,20156月,其发现天猫商城“派丽蒙官方旗舰店”擅自使用其姓名及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派丽蒙光学公司在店铺首页及产品子页均使用了其为“2014金票根影迷嘉年华圆梦盛典”拍摄的宣传视频片段,并经过技术处理,欺骗性地将产品LOGO剪切入短片中,企图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曾为该公司拍摄广告宣传片,并截取该视频中其戴太阳镜的形象,经处理作为派丽蒙光学公司所售产品的缩略图及介绍图,同时在商品详情中使用“韩庚同款”字样进行宣传,带有严重误导性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从部分消费者的评价留言来看,派丽蒙光学公司的行为确实使消费者在其个人与该公司之间产生了关联性的联想。

  韩庚称,其个人拥有自主的太阳镜品牌,未授权派丽蒙光学公司使用我的肖像、姓名进行同类产品的商业宣传。

  韩庚认为,其姓名及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派丽蒙光学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的行为,借由其知名度获得了大量非法利益,不仅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也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对其经营的同类产品业务造成了极大冲击。天猫公司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对派丽蒙光学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严格的审查监督义务,其怠于履行此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为此,韩庚将派丽蒙光学公司、天猫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并停止使用相关宣传视频、韩庚姓名及照片;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店铺、《法制晚报》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同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追究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