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检察机关对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12月16日山东庆云县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首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来,贵州锦屏县、福建清流县检察院分别又对当地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贵州锦屏县检察院调查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县环保局未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向其先后两次发出检察建议,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违法生产排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建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中,发现县环保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28580千克后,未对扣押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作出行政处罚,遂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环保局回函称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后经调查,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电子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公司仓库贮存。
为督促当地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上述检察机关分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