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学习《准则》和《条例》要避免“三重三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指出:“《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准则》与《条例》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与《条例》施行在即。认识决定行动,“知”是“行”的基础,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状况直接关系到两部党内法规的施行效果。为此,要努力克服一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以下“三重三轻”现象,提高学习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一是重《条例》而轻《准则》。《准则》正文仅281个字,且重在立德,在写法上采用正面倡导,没有罚则。《条例》则有17000余字,注重立规,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一些人据此认为,《条例》比《准则》更实在、更实用、更重要、更有约束性,在学习中偏重《条例》而忽视《准则》。这是不合适的。
中央同时修订、同时审议通过、同时印发、同时部署学习贯彻、同时施行两部法规,颇为罕见。这源于两部法规既各有侧重,集中体现在《准则》重自律、提供了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重他律、明晰了不可碰的底线;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要一并学习两部法规,不可畸轻畸重。
二是重《准则》与《条例》之间的横向比较而轻两部法规各自的纵向比较。《准则》与《条例》的不同侧重点得到了广泛强调,很多党员也很注意这一点,但一些党员忽视了《准则》、《条例》相对于它们的前身有哪些变化,以及为什么如此变化、变化释放出什么信号。
修订后的两部法规,在定位、约束对象、约束事项、具体内容、风格特色等方面都有重要变化。如,《准则》与《体例》的前身,主要针对的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适应防治“小官巨腐”等新形势。《准则》与《条例》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范围覆盖到全体党员。因此,只有进行全面深入的纵向比较,了解两部法规修订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才能把握两部法规的精神实质和新的要求,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
三是重《准则》与《条例》本身而轻党章。两部法规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两部法规的很多新内容都源于党章,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如,《准则》要求党员“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是对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体现;《条例》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的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准则》与《条例》的重要源头。要在学习《准则》与《条例》本身的同时,加强对党章的学习,从根本上、源头上、制高点上加深对《准则》与《条例》的理解,做到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作者为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