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丢失补票,合法≠合理

  火车票丢失补票,虽合乎法律法规,但有悖于情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契约精神。防范逃票行为属于铁路部门的管理职责,不能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加重乘客责任,通过补票方式规避逃票风险。尽管乘客败诉,但“铁老大”胜不足喜,必须正视民意诉求,改进管理手段,努力为取消不合理的补票规定创设条件。

 

  丢失火车票后持短信出站被拒绝并要求补票,南京市民罗先生认为这一规定不妥,将上海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退款。12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短信并不是有效的电子客票,驳回了原告诉请。(1215日《人民日报》)

  实名制火车票实施后,尽管“车票丢失须全额补票”的规定备受质疑,不乏旅客因此将“铁老大”告上法庭,但都以败诉告终。去年42日,长沙市民何奎坐高铁从武汉返回长沙,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最初,长沙铁路法院一审判决铁路部门败诉。然而,铁路运输方上诉后剧情发生逆转,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补票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何奎的诉讼请求。

  纵观两起案件,法院判决乘客败诉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乘客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其二,手机短信只是网上购票旅客获得的提示信息,并不是电子车票。客观来讲,这两点依据本身都没有问题。首先,根据我国《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其次,手机短信并不具备车票的基本功能,即使乘客先购票后退票,手机中保存的购票短信却依然存在。何况,短信可以随意复制、编辑、转发,并不具有唯一性。

  当前,关于铁路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这两部规章均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虽然2010年进行过修改,但并未就实名制背景下的车票丢失、挂失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依然保留着“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条款。诚然,在无记名购票的年代,一旦车票遗失,就无法证明乘客是否已经购票,要求其另行购票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实名制火车票的施行,纸质车票已经不再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许多车站已经可以刷身份证进出站。即使火车票丢失,铁路部门也可以在票务系统中查询到旅客的购票信息。

  问题就在于,目前铁路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各自独立,不少车站依然采取人工验票,无法及时查询到乘客信息,也很难追踪掌握其车票使用情况。要求车票丢失全额补票,为的就是防止“一票两用”现象。不过,防范逃票行为属于铁路部门的管理职责,不能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加重乘客责任,通过一刀切的补票方式规避逃票风险。对于乘客来说,其与铁路部门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没有举证是否冒用车票的责任,也不应承担并未发生的损失。

  一言蔽之,火车票丢失补票,虽然合乎当下法律法规,但有悖于情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契约精神。因此,尽管乘客败诉,但“铁老大”胜不足喜,必须正视民意诉求,改进管理手段,努力为取消不合理的补票规定创设条件。本案中,南京铁路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指出,“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在维护客运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旅客负担,创造更好客运环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对于司法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铁路部门必须入耳入心,付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