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宪施教”的思想史

  管子最早提出了“布宪”之说,《管子·立政》中:“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所言之“宪”,就是“布于庶官之典令”,“布宪”即将所制定的法令予以公布,特别是各级地方官吏,更有学习、了解法律的义务。“布宪”是为了施教,教导与说服需要有心理上的准备,经由教导之法律效用,正是由条文公布而开始,“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故刑罚制裁之威慑效用,必须先有法律之公布,“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同样极为重视法律的广布。商鞅不仅让法令公布,更强制民众学习法令,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他还要求设置专司宣传、教习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若不明白宣告,则“罪主法令之吏”。如法令“明白易知”,则“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官吏知悉民众熟悉法令,“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则国家大治。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更从多个角度解释了广布法令的意义。韩非子区分了法与术,认为公开是法的本质要求,君主驭臣之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法令,“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贤明的君主,广布法律,“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正因为法律的公开性,使其比儒家的礼或德具有更加明确的概念,也更适于作为人们言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