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去年救助8万余人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建立

 

本报讯(记者汤瑜) 近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在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17.7亿元和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据统计,2014年,各地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80042名当事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建立。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2014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意见》明确,对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按照《意见》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吸收民政、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参与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访救助工作;河北、云南开发了司法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从申报到审批、发放,全程留痕,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重复救助;江西实行以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的申报、发放模式,使国家司法救助与基层组织的教育疏导工作无缝对接。

各级政府对国家司法救助给予积极支持,救助资金基本列入财政预算。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广东、河北、江苏、河南、湖南、安徽6省的预算资金超过亿元,西藏、新疆也达到3000万元;山西、黑龙江等11个省(区、市)的省级财政拨出专款,补助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公安部推动24个省(区、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2014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为4000余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法院系统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8亿元。对司法程序走完仍不服的,吉林、山东、湖北、宁夏等地聘请律师,免费为信访人解疑释惑、代理申诉,引导其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对危重受害人,广东、甘肃等地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先行救治,增强了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

记者获悉,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救助政策的集合效应,确保当事人实际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各地政法机关、财政部门将建立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时间,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展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含金量,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受及时、公正、公开救助。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详见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