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从重打击以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123日,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打击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有关程序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要求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对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检察机关可以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等。

  “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应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资金、经费和物资,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挪用、克扣、截留、侵占上述款物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

  此外,《意见》对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使用械具等进行了具体细化。针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反映的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缺乏懂手语、懂心理沟通专业办案人才的共性问题,《意见》规定,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并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