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叫板交通部:拒绝接受“官僚化”回复

《专车博弈下的专兼职改革之路》追踪

    社会公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政策知情权和监督权该如何得到保障?日前,交通运输部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婉拒律师公开申请引发公众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仅仅保证答复时间的准时是远远不够的,而闪烁其词、答非所问更是有悖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

 

  112日,为更好地研究专车管理规范,推动其更好的制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飞律师通过网络和信函两种途径,就专车相关规范征求意见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了10项信息公开申请。

  本报曾在1115日以《专车博弈下的专兼职改革之路》对此做过详细报道。

  1125日,吴飞收到交通运输部就网络约租车相关信息公开问题的回复,行文5页的告知书令吴飞感到错愕的同时,也带给他更多遗憾。

  这份以挂号信方式送达,名为《交通运输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文尾,盖有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但观其内容,却没有吴飞想要看到的任何有价值文字。

  相反,吴飞看到最多的就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同样的字眼,文中不下6处,此外,还有一处属于“尚未解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与过去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存在拖延时间、拒不回复的情况相比,这份落款日期为1120日的回复显然要及时得多。

  “我对交通运输部依法及时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的做法表示欢迎。同时,我也对交通运输部在回复中体现出的官僚化的行文方式、敷衍塞责的态度、就算违法也要拒绝公开信息的做法及在回复中存在的诸多错误表示遗憾。”吴飞表示,下一步他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政府信息”有争议

  据悉,吴飞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10个问题: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门政策制定过程、参加人员,是否征求过消费者、出租车司机、专车司机的意见,有没有真的把大家的意见反馈出来,反对的意见在哪里,相关消费者是否支持发展专车,是否支持以出租车的方式监管专车?专车发展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出行?“专车拥堵论”等传言需要澄清,对部分学者提出“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建议不出台怎么看?是否支持上海模式?强推8年报废是否有必要以及有关平台实施的7年退出政策是否值得借鉴?“九龙治水”式的专车管理是否适合?交通运输部拟以部委规章方式出台出租车管理规范,是否有越权之嫌等等。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上述吴飞申请公开的10项信息是否在交通运输部所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抑或是“以涉密方式拒绝公开”的范围之内?

  在告知书中,交通运输部为支撑这一观点引用最多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十四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吴飞表示,他的10项申请涉及是否征求出租车司机等相关主体意见、专车拥堵论的可靠性、8年报废的必要性、上海模式的评估、对12位学者暂停建议的处理,以及由部委规章规范出租车可能存在越权的问题等方面,均是他自己研究中必要关注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强烈关注的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这些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显然没有道理。

交通运输部全面拒绝公开

  “信息告知书针对我提出的10项申请,均未做任何正面回复,其中9项千篇一律的使用‘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官僚化托词拒绝,其余的1项,又以涉密的方式拒绝公开。”吴飞说这意味着交通运输部对他的全部申请项目全面拒绝回复。

  “全面拒绝公开回应,行文官僚行为违法错误很多。”这是吴飞对交通运输部这份告知书的总体感受。

  值得一提的是,吴飞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正是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同时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的吴飞不仅提出了问题,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不搞一刀切,兼顾多方利益,留给出租车三年的改革过渡期,让传统出租车企业进行改制转型的观点。尤其是他提出的“沿用管理出租车的思路管理专车是有问题的”“专职平台兼职化管理”理念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并被认为是极具建设性的观点。

  在吴飞看来,尽管交通运输部在履行制定专车规范的过程中表示:将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也同时获得了吴飞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到的信息。然而事实上,却对这些信息全面拒绝公开,拒绝透露任何内容,并几乎全部使用“申请项目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同一官僚化托词。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将他第1-3项申请的内容混同于第6项申请,甚至没有搞清楚他申请的项目是什么,无疑显示出其工作态度极其敷衍。

  “我认为拒绝公开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是错误的;而就其他部委对专车规范的意见,交通部门认为相关信息涉密,却没有依法跟其他部委确认是否涉密,就算涉密也应商询其他部委是否解密,而不能自行宣布涉密,也是错误的。”1127日,吴飞如此表达他的观点。

  “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政府信息和决策依据都不能予以权威明确的回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社会公众对涉及自身权益较大的政府政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何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公共政策,又如何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吴飞认为,交通运输部官僚敷衍,违法行政,架空信息公开制度,伤害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形象,更是在透支整个政府的信誉。

律师逐一回应表态度

  由于专车新政里保障消费者和专车司机等群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比较少,甚至远远不够,因此吴飞希望自己能替消费者和司机发声。

  在信息公开申请的1-3项,吴飞申请公开专车规范制定的整个过程中相关消费者、传统出租车司机、专车平台企业对此问题的意见。时间跨度包含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和之后,信息公开申请的第6项则针对本次专车规范征求意见之后的公众建议情况。

  告知书中,交通运输部将其第1-3项申请和第6项申请认定为同样的申请,并以征求意见稿的公众建议情况统计作为回答,拒绝公开出租车司机等相关主体的意见情况。

  “两个不同的申请,使用同一回复,这么做不仅内容空洞粗糙,无法满足我方便研究专车问题的需要,也体现了交通运输部没有认真对待我的申请,连我申请的内容是什么都没有认真搞清楚,官僚作风严重。”吴飞告诉记者,事实上交通部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征求意见,制作和获取了相关的信息,这一点交通运输部在其有关文件和媒体报道中已经披露,现在基于他的主动申请,交通运输部本来应该更全面具体的回复才对,却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加以拒绝,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的交通运输部是否听说“专车拥堵论”,是否进行过相关调研,是否掌握相关数据的内容,吴飞认为交通运输部原本可以据实回复,有调研数据就提供,没有就说不存在这些信息。然而交通运输部仍以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托词来搪塞,拒绝公开是否掌握专车拥堵的数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是错误的。

    针对是否听说有专车平台实施7年报废退出政策,是否认为7年退出比8年报废更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吴飞认为交通运输部本可以据实回答,听说就说听说,没有听说就是不了解。但却再次使用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说法敷衍了事,拒绝公开8年报废的必要性违法并错误。

    针对有关部分学者提出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建议不出台”事宜,申请交通运输部公开是否听说此事,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讨论。交通运输部对此在回复中一方面表示这不属于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又表示已经邀请了上述专家参与研究讨论,将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显然,交通运输部已经注意到了相关的言论,并进行了讨论,但他们却不愿意直接回复申请,就算违法,就算错误,也还一再使用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托词。”吴飞说。

    针对有关部委是否评估、是否支持上海模式的申请,交通运输部拒绝公开对上海模式的评估。吴飞认为这些信息交通运输部在履职过程中必然会大量制作和获取,但还是拒绝回复,又一次使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托词。

    针对是否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申请,交通运输部门承认在研究起草“专车”规范的过程中,征求过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通讯)、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意见。但认为相关部委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什么方面的信息属于“尚未解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拒绝公开相关部委的意见建议。

  对此,吴飞回应,交通运输部的做法是错误的。他认为首先交通运输部已经获取,属于政府信息。至于是否涉密,应该由相关部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定,并进行定密,而不是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就算相关信息属于涉密信息,是否公开也应该由相关部委确定,交通运输部在未经商询相关部委的情况下自行认定该等信息涉密,并自行拒绝公开该等信息的做法是错误的。

    针对有关由部委制定规章管理专车可能违反《道路运输条例》,有越权之嫌的申请,交通运输部还是不予回复,再次表示不属于政府信息,拒绝回复是否越权的问题。吴飞认为:“这一点是非常核心的法律问题,如果交通运输部无权立规,其制定规范的所有行为,将失去合法依据,但他们对此不予回复,是错误的。”

  鉴于交通运输部全部拒绝回复自己的信息公开申请,吴飞说下一步他会考虑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吴飞也表示,他会持续关注专车规范问题,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持续完善此前已经提出的规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