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研究
公安机关作为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查办诸如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行政类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对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实践中出现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言词类等其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能运用及如何运用?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制度,是两法衔接的重要里程碑。公安机关作为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查办诸如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行政类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对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实践中出现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言词类等其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能运用及如何运用?这是适用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需要研究的问题。
由于言词证据被排除在可以转换使用的证据之外,造成刑事诉讼中重新取证等工作难以开展的同时,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类案件时,往往是第一时间制作治安询问笔录,尽管所做言词证据虽不符合刑事取证程序要求,但其时效性、可信度远比进入刑事案件后重新制作的言词证据可靠,因此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直接移送治安询问笔录等不规范现象。由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该证据时,如果直接采纳该言词证据,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如不采纳,则该言词证据由于取证时效性差异导致证据效力失真,可信度降低,甚至由于找不到相关人员而导致重要定案的证据缺失。
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主要差异在于两者制定依据不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条即规定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则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为样本,2014年全年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714件,其中涉及到行政执法中言词证据转换使用的案件的有139件,占比19.5%。罪名涵盖毒品案件、赌博案件、卖淫嫖娼案件、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食品安全犯罪等。这些案件的查处基本上都绕不开行政取证程序案件,因而进入到刑事程序后,这些案件中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做的言词笔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最典型的如涉赌案件中参与赌博但未涉嫌赌博罪的人员所做的证人证言,参与卖淫嫖娼但未涉嫌卖淫罪名的证人证言,参与吸毒但未涉嫌毒品犯罪违法人员的证人证言,刑事立案前工商局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所做言词证据等。且多数违法嫌疑人员属于多次作案,均具备较强反侦查能力,如吸毒人员对毒品犯罪刑事立案标准了如指掌,在吸毒、藏毒等涉毒违法行为中尽量避免留下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言词证据成为定案关键证据。
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均选择了折中方式。即对于有条件找到当事人且能够重新取得的言词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后重新制作。对于不能联系到当事人无法重新制作或者诉讼期限届满未联系到当事人制作笔录的,将原先行政执法阶段言词证据一并附卷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起诉。而法院实践审判中对此做法也予以默认,经粗略统计共有超过一半的涉及行政言词证据转化案件中言词证据未重新制作,而法院对行政执法阶段言词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应当看到行政执法言词证据纳入刑事诉讼具有必要性。首先是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都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特征,只是二者之间的收集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且通说认为行政执法证据认定规则要低于刑事司法证据,但这并不等于其内在证明力的缺失,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司法证据使用,在证明效力上本身不存在问题。查明犯罪事实乃是言词证据纳入刑事诉讼采信范围的初衷,也是本质要求。
其次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重新采集行政言词证据不仅导致案件证据灭失风险,而且证据采集周期长,刑事诉讼效率也会大大受到影响。有些案件情节简单,没必要重新提取证据。在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多次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鉴定结论等行政执法证据。如王某某容留吸毒案中,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王某吸毒案中所做行政询问笔录均予以承认,证据链条完善,王某某自己也主动认罪,案情清晰。而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又重新多次提取证据,这不能不说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将符合条件的行政言词证据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直接适用,不仅解决了证据失真、记忆偏差等证明难点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最后是保障两法衔接,有效打击犯罪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非常广,除了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外,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也都有行政执法职能。犯罪发现的客观过程与规律表明,判断某种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就必须要具体分析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实质社会危害,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做到有效衔接。在行政违法频繁的形势下,大量的行政犯罪是通过行政执法途径发现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直接载体,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均承担重要角色。在众多证据中言词证据是行政机关取证的重要方向,是发现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也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直接证据。而行政言词证据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赖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细化。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是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转化的适用范围。要确认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用地位,不应将行政言词证据一概排除在转化之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部分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明材料可以在进行复核审查后,可以直接赋予其刑事司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避免重复取证,节约司法成本。其次,建立证据衔接机制,允许行政言词证据取证程序的补救。对于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如需纳入到刑事证据审查的,设立补救规则,通过补充刑事程序中的若干程序使之实现转化。如,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提前告知聘请律师权利、通知当事人家属、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公安机关作为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查办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行政类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对于未按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取得的行政言词证据,应当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如补充告知权利义务等。而对经程序补证的言词证据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起诉时,应作为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