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阴民警“执行收审任务”案波澜再起
发生在1996年的一起陕西省汉阴县民警枪击“收审人”案,持枪民警究竟是正当的职务行为,还是违反了民警使用警械规定的行为?该案因当年案卷离奇失踪而再起波澜。
如今,张树成已年逾古稀,早年间的很多事情都忘记了,唯独对三弟张树林被公安民警枪击身亡的事记忆犹新。
1996年2月23日上午,陕西省汉阴县原双河口乡上游村七组村民张树成和三弟张树林等人帮叔父张登贵讨账,与本乡红砖村四组村民薛正财等发生肢体冲突,致薛正财之妻尹其凤受重伤。同年10月12日,汉阴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民警胡泽军在抓捕张树成、张树林的过程中将张树林击毙。从此,他和弟媳陈典凤、侄女婿徐家权走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路……
19年前的枪击案
1996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五,张树林、张树成、张树贵等6人去薛正财家帮张登贵讨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两家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薛正财之妻尹其凤受重伤。同年6月5日,汉阴县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张树成等6人先行收审,6月11日,汉阴县公安局将张树贵抓获收审、关押6个月,并扣押4000元作为伤者的赔偿。后经汉阴县人民法院调解,支付薛家医药费5900余元。
张树成回忆说:“10月12日早晨6点多,胡泽军和黄龙乡治安专干李忠根在薛正财的两个儿子薛尚高、薛尚运的带领下来到我家对面坡上的玉米地里,我和弟弟张树林在玉米地上边的崖洞内(怕野猪毁玉米),看到他们来了,手里还拿着枪,我往上面跑,弟弟往下面跑,听到两声枪响后,我就藏了起来,亲眼看见胡泽军朝弟弟头上开枪。
据汉阴县公安局汉公发字(1996)82号《关于铁佛派出所民警胡泽军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张树林的过程中将张击毙的调查报告》显示:1996年10月9日,铁佛派出所所长王建康同志派干警胡泽军执行收审任务,并批准携带“五四”手枪一支、子弹9发,带领黄龙乡治安专干李忠根前往双河乡上游村。10月10日,胡、李住红砖村吕友华家,12日凌晨4时许,胡泽军李忠根由薛尚运、薛尚高带路进入吴家坡,悄悄靠近崖洞,在离洞几十米远时,听到前面有铁器撞击的声音,随即看到张树林从崖窝窜出向山上跑去,胡泽军立即冲在前面追赶,边追边喊:“别跑了,我们是派出所的,再跑就开枪了。”张树林不听劝阻,继续向山上逃窜,胡泽军一边追赶一边连开三枪以示警告,并喊叫:“上面的人给我拦住。”张树林听见后,以为上面有人拦截,便转身从山崖另一侧向下跑去。跑至山下崖洞约50米的荆棘杂草丛处时,胡泽军见警告无效,收审对象即将逃跑,便又向张树林逃跑的方向连开三枪,枪响后胡听见有物体倒地的声音,胡泽军等人打手电查找,发现张树林倒在荆棘丛里,头的后枕部、腰部各中弹,当即死亡。
19年的申诉路
张树林被安葬后,张树成和陈典凤忍着巨大的悲痛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路。
1996年10月31日,张树成等人到陕西省公安厅上访,该厅以(96)陕公群访字364号回复当事人,将信访件转交安康地区公安处依法查处。
1997年8月1日,陈典凤聘请安康地区律师事务所何国琴和王正存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后因赔偿未达成协议,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随后,陈典凤、张树成多次上访,请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讨个说法。
2001年7月3日,汉阴县公安局《关于对张树成、陈典凤申诉有关问题的回复》显示:“此事不够立案。但你们不服,要求再予复议。为对此负责,经我局再次进行复核研究认为:胡泽军在执行收审任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符合使用武器之规定,故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
2001年7月3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2001】陕检字第0731号函给陈典凤答复:“来信收到,我们已转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希你与他们直接联系。”
此后,陈典凤、张树成及张树林的女婿徐家权周旋于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安、检察机关和信访部门申诉,但案件毫无进展。
2014年12月12日,陈典凤、张树成、徐家权再次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代理律师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张平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请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发生时的参与人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核实,还原枪杀现场全过程,查清事实真相。但时近一年,公安局、检察院都以卷宗找不到为由答复当事人。
原始案卷难觅踪迹
2015年3月6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法办【2015】9号《关于陈典凤、张树成控告胡泽军渎职犯罪案的答复》显示:“因事发时原始证据材料,如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等未能获取,仅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泽军涉嫌渎职犯罪。”
2015年3月24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反渎不立【2015】)1号)向陈典凤、张树成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称:“事实或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
2015年3月27日,陈典凤、张树成申请复议,理由是检察机关未从公安机关调取原始案卷材料,导致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也因为检察机关未对同级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2015年3月30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控复字【2015】1号)给陈典凤、张树成答复,“经我院侦检科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泽军构成渎职犯罪,本院反渎职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对此答复,陈典凤、张树成不服,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又于2015年6月1日做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2015年6月3日,陈典凤、张树成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了该院王万兴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当即批示侦检处督办查处。
2015年7月15日,王万兴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案卷丢失必须追责。
2015年7月16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分管侦检的副检察长温汝洋告诉记者:“案发的第二天,县公安局(汉公发字【1996】82号)就给安康地区公安处上报了调查报告,卷宗应该在公安局。”
2015年8月16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就湖泽军涉嫌枪杀张树林一案案卷丢失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发函,提出5点侦查意见,重点追查卷宗丢失。8月21日,该院检察长王开富批示:“由反渎局、侦检科联合调查。”
2015年9月14日,张树林的亲属又向陕西省委第十二巡视组递交了信访材料,反映不服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反渎不立【2015】1号)不予立案的决定。省巡视组通过汉阴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处理此案。
2015年9月25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汉检涵字【2015】27号)向陈典凤、张树成答复,“2015年3月26日,我院将不立案通知书(汉检反渎不立【2015】1号)给你们送达。你们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经我院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书已给你们送达。”
据2015年1月22日,汉阴县公安局给汉阴县检察院汉公函【2015】8号《关于调取张树林涉嫌故意伤害案、胡泽军持枪击毙张树林案案件材料的复函》称:“关于我局民警胡泽军在执行收审任务过程中持枪击毙张树林一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属于你院管辖范围办理的案件,且案发后你院进行了案件的调查工作,案卷材料应当保管在你院。”
当事人上访申诉19年,盼来的是案卷丢失。省市检察院和省委巡视组批示督办已数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为何迟迟不启动再侦程序?案卷丢失究竟谁担责?
安康市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说,此案案发于1996年10月12日,汉阴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民警胡泽军在抓捕张树成、张树林的过程中将张树林击毙,违反了1996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十一条之规定,鸣枪警告后,在张树林、张树成已经没有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反抗的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射击,致人死亡,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卷丢失致使无法还原原始的案件事实,案卷经手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