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交通事故救助金“账上发呆”

不缺顶层设计,不缺资金来源

    被称为“救命钱”的交通事故救助金,因管理部门众多、审批程序复杂,导致巨额资金“趴”在账上花不出去。

  有专家表示,现行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启动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1029日,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对外发布,该省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正式运行一年,共垫付救助基金209万元。但在随后的救助人数上,媒体出现了两个版本。

  由人民公安报社主办的“中国警察网”1028日消息称:“已帮助57名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垫付救助”,但在112日报道中,又变成77人。

  记者就此咨询了多个部门,始终没能得到确切答复。另据河北官方人士透露:“我省每年有至少2亿元交通事故救助金,实际垫付比例却非常小。”

  按照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人员提供的数据,“2014年全年,本省平均每天都有6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2人受伤”。“交通事故这么多,为何与救助比例相差甚远?”上述河北官方人士坦言:“主要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笔钱。”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交通事故救助金的“河北现象”在全国已属普遍,其他省份运作状况,也大体如此。

  如广东省,截至2014年底,全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累计收入已超过20亿,可去年真正用出去的只有10多万元。

花不出去的“救助金”

  我国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是在2004年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时,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101月,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终于正式运行。

  在官方描述中,交通事故救助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需要指出,交通事故救助金不是老百姓直接申请的,而是由医院申请。另外,这笔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事故结案后,有关部门还要把垫付资金追回来。

  记者采访获悉,目前交通事故救助金来源有7个方面。分别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前六项资金来源很好理解,‘其他资金’项最常见的就是,各地拍卖天价车牌号的费用。”前述河北官方人士告诉记者,“也就是说,这笔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基金,每天都会进账,却很难花出去。”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较为偏远的甘肃省,该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工作人员说:“截至2014年末,我省向全省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项账户下达救助基金约8462万余元,垫付救助基金只有744万元。”

  实际上,截至今年7月份,甘肃省筹集的交通事故救助金已达1.6亿余元。“使用率确实很低,甚至很多基层交警都不知道这笔基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

  山东省亦是如此。2014年,该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虽然垫付了1700余万元,居全国前十,但其至今共筹集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超过了6个亿。

  其中,山东省会济南的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实施1年多来,账户上的1000万元,至今还有90%左右未被激活。

  记者在电话采访多个城市后还发现,各地依据国家规定,对救助对象都有一个“72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定,尽管按照政策要求“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但多家医院负责人称:“超过72小时的急救费用几乎无法使用该救助金。”

  “实际上,72小时之内也不好申请。”济南一家知名医院副院长说,“申请程序过于复杂,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太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先治病救人的公益性和积极性。”

管理“统一性”缺乏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手续繁杂的情况。

  河南某地一位交警队领导告诉记者,当地交通事故救助金甚至需要市长签字:“先由人社局、财政局核查后,再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最后市长审批了才能救助,最快也得半个月。”

  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可以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

  上述交警队领导对记者说:“本来是救助基金,最后又演变成了行政审批,我省从201012月出台《河南省道路交通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到现在才累计使用了3000多万。”

  另外,全国各地对交通事故救助金的管理部门也没统一。“有的是交管局,有的财政局,也有负责政府基金的部门,还有的聘请了非政府机构管理。”河南省交通厅一官员称。

  “例如,河南省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下一步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考核。”这位官员透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此前也表示,救助基金不同于慈善救助,因此应该严格限定启动条件,“现行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启动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另外,由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后期还要追回的特点,也给各地政府出了难题。“因为相关规定没有对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做出明确,也没明确独立法人身份,所以后期依法追偿很困难。”河南省交通厅官员指出了这一弊端。

  今年年初,上海就发生了一起拒还救助基金的案件,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后,才追回了款项。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救助金的3种形式,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言外之意就是除了这3种形式,其他形式交通事故都不能申请,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只有这3种形式。”前述交警队领导称,“这种规定过于狭窄。”

  对方并直言:“交通事故受害人真正的困难,是后续治疗费用,而这些钱却不在救助基金范围内。”

千呼万唤“始出难”

  记者调查还发现,截至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没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有的地方,虽建立了基金,却没具体管理细则。

  值得思考的是,虽然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进一步规范管理,但从国家层面来看,并不缺乏顶层设计,这项制度历经10余年,仍无法全面落地,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

  以河北省为例,2006年,一担任河北省政协委员的民革党员就提交提案,建议河北省政府着手筹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当时有关部门的答复是,需等国家出台详细规定后再说。

  到了2010年,国家五部委终于出台详细规定,但河北省仍未提出设立这项基金。

  2011年,有民革党员再次撰写提案,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设立这项基金。彼时,河北省财政厅回应说:省政府2010年就已确定了由省公安厅作为我省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该项工作和起草相关文件。

  实际上,这一年,河北省财政厅已从当年该省交强险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了资金。但到2012年,这项基金仍未推出。

  对此,民革河北省委又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在河北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集体提案再次建议,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审计、地税等部门组成救助基金筹备领导小组,在河北省公安厅前期调研基础上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提案递交后,河北省政府确定由一位副秘书长负责该项工作,还专门召集五个相关厅局就基金设立实施拿出具体方案。

  随后,河北省公安厅设立了筹备机构,充分进行调研,很快起草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只等五部门会签完毕即可提交省政府讨论通过实施。

  但是,由于在救助基金专户的设立上没有得到财政部门认可,这项工作又停滞不前。

  直到2014101日起,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才正式施行。但施行初期,这项工作很难推动下去。其中,河北秦皇岛在基金施行40多天后,竟无一人申请。

  此后,河北省在艰难施行一年后,本想向社会宣告“政绩”,但日前又出现了对救助者数量的矛盾。

  “其他省份前期运作基本也是这个情况,大家都没搞过,毕竟涉及钱的事,都担心出问题。”河北省财政厅一官员向记者介绍。

  而全国大多省份正式运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确时间都不长。如,《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今年112日才实施;《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19日也才发布。

  而郑州市财政局在910日刚组织了150人,参加了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工作培训会。

  记者调查发现,如前述河南做法一样,还有不少省份城市将该基金管理运作外包给社会机构。“我觉得可行,让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河北省财政厅官员说,“最主要的是,要明确责任方,简化程序,加大救助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救助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