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职能部门职责事项不得转嫁社区
本报讯(记者王萍 □范雪慧 宋丽)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各部门凡是需要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须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凡属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对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全部纳入服务站,统一受理或办理相关服务事项,并按照谁延伸、谁负责的原则,服务窗口的职责权限由派出机构授权委托,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工作设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凡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未延伸到社区服务站的业务,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社区一律不得承接。
《意见》还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没有明确要求创建评比的项目,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置创建评比项目。同时,社区综合考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每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集中组织一次,由街道(镇)党委具体实施,严禁各部门对社区工作单独进行考核和检查;所有针对社区的考核均以社区居民评价意见为主,不以查阅档案资料为依据,不得把奖牌、台账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切实减轻社区迎评迎考的负担。
为确保社区工作和服务群众有经费,《意见》明确规定,地县要把社区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从2015年起,设区的市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不低于15万元、其他社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流动人口多、维稳任务重、社会管理难度大的社区可适当增拨。同时,按照乌鲁木齐市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克拉玛依市社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他县市社区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落实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疆共有社区2191个,其中区辖社区1426个、镇辖社区693个、开发区(园区)等辖社区72个。2010年以来,全疆共投入25.47亿元新建1386个和改扩建392个社区办公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