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并无新意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作为地方法规,意味着继深圳、北京之后,杭州又制定“好人法”,从法律层面保护见义勇为善举,免除其后顾之忧,该立法的初衷、善意是好的。但勿须讳言,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这些“好人法”中,“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等规定并无实质新意,只是对现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解读或重申,谈不上立法创新,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只是民法常识。其实不单是救人者,其他一般主体,如果面临不利主张、指控,首先也应由主张者、指控者承担举证责任,而无须自证清白,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的诉讼证据规则。
之所以地方立法热衷制定“好人法”,一定程度上与“扶人被讹”“好人难做”的社会现象有关,立法者试图以法律规则来调整、规范不正常的社会关系,但应注意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立法活动的严谨性、科学性、专门性。
立法担负促进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和重任,在“好人法”的制定方面,各地与其作简单劳动,重申、复述现有法律的证据规则等,不如脚踏实地,针对见义勇为国家立法缺失、地方立法简陋,远远不适应见义勇为保护的局面,及时修订完善见义勇为地方法规。比如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上从宽,在见义勇为的奖励上从优,积极释放保护见义勇为、免除其后顾之忧的立法善意,从而有效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而这,才是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立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