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被判盗窃罪 模糊地带有雷区
事件回放:
华灯初上,某饭店二层大厅灯火辉煌,熙熙攘攘,金碧公司正在这里举办一场拍卖会。晚8点28分,该公司经理杨一株(化名)抽空坐在服务台前顾客的位置歇一会儿。服务台长约2米,宽约1米,对面坐着公司的客服人员。杨一株将自己的三星手机放在服务台靠近顾客位置的桌面上,摆弄数码相机,并与其他工作人员说了会儿话。8时32分,杨一株离开服务台,继续投入到拍卖现场的工作中。
一分钟后,来观摩拍卖的李文礼(化名)来到服务台。他坐下翻看资料,并向金碧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拍卖事宜。在翻看资料过程中,李文礼用资料将杨一株放在此处的手机盖住。8时38分40秒,工作人员开始收拾服务台上的电脑和其他物品,李文礼趁工作人员转身之际,用右手将资料下面的手机偷偷拿走,放在裤兜内,随即离开服务台。
十几分钟后,杨一株回到服务台,发现手机不见了。他询问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对方说没有注意到。他让其他人拨打他的手机,手机已经关机。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了上述事件经过。
李文礼拿走手机后,在一个手机店将杨一株的手机刷机。一周后,这个公司在另一家大酒店开展会,李文礼又前往参观,正好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工作人员询问李文礼是否拿走了杨一株的手机,李文礼当即承认,并将手机还给杨一株。随后,公安人员将李文礼带回派出所调查。
李文礼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李文礼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但他认为自己系捡拾他人的遗失物,不构成盗窃罪;事后失主询问他是否拿了手机,他当即承认并立即归还给了失主,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李文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认为,关键点是李文礼在服务台将自认为是别人遗忘的手机拿走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如果李文礼的这一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那么当失主索要时,他承认并返还财物,就不属于犯罪,只有经失主索要而拒绝返还的才构成侵占罪。典型的情形是出租车司机拾得乘客落在车上的财物的情况。而如果李文礼的行为构成盗窃,那么他承认并返还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实施完毕后的返还行为,只对其从轻处罚,而不影响定罪。
而认定李文礼的行为是捡拾还是盗窃,关键点是当时手机是否处在他人控制之中——不管是失主本人,还是其他有权控制该手机的人。李文礼辩称,手机是别人落在服务台的,他只是碰巧看到并捡走。而事实上,服务台顾客座位对面至少有一名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服务台值守。从李文礼到达金碧公司服务台后,假意翻看宣传资料,并不断东张西望,同时用宣传资料盖住杨一株的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虽然拍卖会场是一个公共空间,但就服务台而言,始终处于金碧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服务台上的物品亦属于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李文礼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
本案中,杨一株证言显示,他并没有遗忘自己的手机,只是将手机暂时放在服务台,并请客服人员帮忙看着。客服人员的证言与之印证。其实,不管失主杨一株对于手机是委托照看、遗忘甚至遗失,对手机的放置地点有没有明确的认识,都不影响李文礼盗窃罪的定性。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服务台上的,工作人员同样具有对手机保管的职责,李文礼同样不能未经允许将手机拿走。举个简单的例子,放在自己家门口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其他人也不能认为自行车是遗失物或遗忘物而将其骑走。
杨一株的手机自始至终有保管人员,这才是认定李文礼行为性质的关键。
模糊地带勿触碰
从李文礼在服务台发现杨一株遗落的手机,到他将手机偷偷拿走,前后一共只有5分钟时间。但是这5分钟彻底改变了李文礼的命运。被刑拘后,原工作单位认为李文礼严重违纪,不管最后是否会被判处刑罚,都不再适合在单位工作。李文礼为了一部仅仅价值两千余元的手机,丢掉了工作,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代价巨大,并且终身留下了犯罪前科。
李文礼在正常的人生轨迹里,却因为贪图小便宜,造成这样的结局。法官提示,有的时候,小小的诱惑随时出现在我们身边,在捡拾和盗窃之间,并不总是泾渭分明,而是有一片难以准确定义的模糊地带,占小便宜离违法犯罪并不遥远。怎样认定行为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尤其是财物是否处于他人控制之中,是认定盗窃与捡拾的关键点。这是法院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过程,是法官的司法判断。在法律面前,借口和辩解都是苍白的。在财物的法律状态模糊的情形下,最安全的做法是远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