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购协议管辖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挡路虎”
“市民告淘宝,不用奔杭州。”10月16日,广东佛山法院网一条新闻吸引了网友的关注。今年1月,在一起买家起诉卖家售假、并将淘宝网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中,广东佛山南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淘宝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佛山中院则驳回了支持管辖异议的一审裁定。令人困惑的是,同在广东同类型管辖异议的另一起案件中(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84号),广州中院则对协议管辖予以支持。
与其他消费形式相比,网络消费安全隐患较多。由于消费者所面对的网店是虚拟且不确定的,故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包括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与用户多通过订立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年2月4日实施以来,这种司法上的可预期正在被打破。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则是,同类案例在不同法院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裁判,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网络交易领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考验。
通常情况下,网购平台一般在用户注册过程中,会将有关购物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可在日后交易中反复适用的约定条款设置为必读项。从性质上看,此类所谓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这类格式条款对一般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如《携程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携程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保护格式条款提供者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对方因不能充分参与合同拟定,而可能发生的权利受到不正当排除的不利局面。从实践情况来看,协议管辖条款多为格式条款,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即网购合同中的管辖一般都约定于卖方住所地。一方面,这使得大量相关网购纠纷由卖方住所地法院审理,造成审判压力过度集中;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设置了较大障碍,在网购平台并未实际参与交易过程的情况下为案件事实查证造成了阻碍。尤其是管辖条款一般淹没于大量其他合同信息中,用户往往并不知该条款的存在,难以认定双方就此达成了意思上的一致。因此,应认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为由认定管辖协议有效,往往不过是没有法律规范指引之下的权宜之计。
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往往遍布各地。协议管辖条款无疑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尤其是管辖条款相当于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进行跨地域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之前遇到网购问题却无法在家门口起诉电商平台,这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大增加,甚至助长一些不良店家的气焰。现在有了法律替消费者撑腰,前不久,江苏南京一位市民最近将出售问题产品的商家和淘宝告上法院后,淘宝与以往一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被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裁定此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际上,异地管辖权被驳回并非第一次,这样的裁定无疑为网购消费者踢开了依法维权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