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疆界

在德语中,罪行“Verbrechen”的词源是“打破”,意味着打破法律的行为。在古代社会中,立法就是为了让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不再你死我活,并在群众中间实现正义,这是自然法的目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本身就是法律的目的,人不过是法律实现自身的工具,法律的目的经常与个人的自然目的处于冲突之中,这也是本雅明在《暴力批判》中所察觉到的问题。德语文学一直关注着这个问题,哲学家齐泽克说,在克莱斯特的中篇小说《马贩子米歇埃尔·科尔哈斯》中,那个因马匹损失盼望获得赔偿而揭竿起义的米歇埃尔,就是执行康德式“最高命令”的最佳范例。说回头来,这种法律定义下的“罪行”,背后可能有着个人的道德目的,只不过这种目的往往与法律目的相违背。

这样说,如果我们把席拉赫的《罪行》当成普通犯罪小说来阅读,那么我们只能得出近乎日本推理小说的阅读印象。但《罪行》既是虚构故事又是真实案例,书中人物都涉及作者曾处理过的案例,但在细节和润色方面又发挥了作者的文学想象力。《罪行》与一般犯罪小说的分别在于,后者往往为罪行与法律冲突的故事营构出复杂而细密的布局,而席拉赫却只想透过书中最简单不过的真实故事来探讨一个问题:当法律以检控和裁决界定罪行时,个人目的和处境怎样因为执法需要而被法律所忽略。虽然在未定罪前,被告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无罪”,但检控官或警方总是先假定他“涉嫌”犯罪而将其监禁,在监禁期间警方可对其执行暴力。本雅明就认为警察暴力其实是法律“自我维护”的手段,这恰好违背了法律对未被定罪者的“无罪假定”。

在《夏令》这一篇里,实业家派西·柏翰涉嫌杀死他的婚外情人史蒂芬妮·贝克,即使无法确定柏翰为维系夫妻关系而犯案,警方仍以案发时在场为理由将他拘留,要不是作者想起监视画面拍下柏翰驾车离开现场的片段为夏令时间(拨快一小时),与死者被发现时间并不吻合,柏翰可能一直纠缠在这宗案件上。作者告诉我们:结果警方找到死者生前男友阿巴斯,他曾经在死者与柏翰约会时跟踪过死者,看来凶手是他,但至今警方仍未找到足够证据,其实阿巴斯和柏翰一样处于暧昧不明的处境中。这则故事展示了所谓的“罪犯”往往在一种法律上“无罪”却“有嫌疑”的处境中,一个人在法律上“有罪”与否,则只有依赖证据是否充分。然而更多时候,由于有明显却不充分的证据,罪犯便在法律的技术操作下,处于法律上“无罪”、道德上“有罪”的尴尬处境中。法律越是要以刑事条文和证据来清晰界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就越难作出斩钉截铁的裁决。

即使一个人行使自然权利,也不一定能被清晰界定为正当。“自然权利”此一概念最初由霍布斯提出,源头为格劳秀斯所说的人类“自我保护”本性,而“自我防卫”最能体现出“自我保护”的天性,视自我权利高于一切道德。而坚持自我防卫至上者从不过问为自我保护而杀人的手段是恰当抑或过当。就像《正当防卫》这一篇里,因为被新纳粹分子骚扰甚至袭击而中年男人以致命自卫术杀死前者,辩护律师与检控官的争论点即为这种“自卫”是否过当,从中可看出“自我防卫”原则与“恰当暴力”原则的冲突,当所有司法制度为“过当”划定界线时,很多时只能作出含糊其辞的判断。

书中最后一章《伊索匹亚人》的故事尤其令人深思法律目的和个人目的之冲突,主角是一位因为孤儿身份和成长际遇而堕入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他彻底厌恶自己在现代社会的位置,但他只能冀望透过打劫获取一大笔钱离开这里,他靠这笔赃款在衣索匹亚展开了新生活,然而德国警方仍把他引渡回国,最后他只能再一次打劫以俟返回衣索匹亚。当然,无论社会或法律,都不会为个人际遇提供实质协助,只能得出简单的结论:“你是有罪的。”但我们没有追问:“你为何非要犯罪不可?”我们也可以向第一章的费纳医生询问同样的问题,这位医生毕生忠于婚姻的约誓,一直忍受恶妻的谩骂,直至爆发成为一宗谋杀案。我们当然也可以质问他:“干吗不离婚?”结果却类似于质问科尔哈斯为何犯上作乱一样。这些故事都让我们认同哲学家阿甘本的观点:法律的疆界本是晦暗不明的领域,却经常与个人目的处于冲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