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金龙:一位法警队长的平凡坚守
他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工作35年,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将西北小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法警大队带入全国先进行列;
他两次获得个人三等功、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他说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不管在任何岗位、做任何事,都不能有辱使命。
周金龙,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1994年担任大队长以来,把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了自己热爱的司法警察事业,在他的带领下,武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多次获得各级的表彰奖励。
对很多人来说,司法警察是一个陌生的警种。他们既不像民警那样与群众接触广泛,也不像武警那样使命神圣。事实上,他们的工作贯穿法院工作的始终,从犯人的协助逮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值庭、送达,甚至器械的管理。值班岗上,他们敬业坚守,守护着法院的和谐与安宁;执行路上,他们坚毅果敢,饱含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忠贞与热忱;押解途中,他们一丝不苟,沿途管理监督犯罪分子;审判庭上,他们守护着法律天平的神圣和威严。
35年的警察生涯,在副科级岗位一干就是21年。为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法警队伍,周金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论是集中执行,还是重大案件庭审,都团结协作、身先士卒。强制执行第一个到达岗位,处理突发性事件冲锋在前,不怕累、不怕苦。这一幕幕,干警们都看在眼里,他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干警的信赖。
周金龙自担任大队长以来,刑事开庭共提押人犯1130人次,出警近3000次,值庭943次,执行541个案件,处置突发事件72次。在配合甘肃天水市麦积区法院5·25涉黑案件、秦州区法院10·13涉黑案件的审理工作中,他带领武山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全体干警,连续奋战25天,面对被告多、任务重、责任大的实际情况,他身体力行,模范带头,圆满安全成了保障任务,受到市中院领导的表扬。
“穿上这身警服,就要对人民负责。”这是周金龙对于工作的最高准绳。
面对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司法警察的坚韧承受和果断处置带给我们很多的感动。在2006年执行史某诉石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周金龙带领4名队员去被执行人石某家,进门后向被执行人说明来意时,石某态度极其蛮横,拒绝配合执行,并从厨房拿出菜刀冲向他们。这时周金龙提醒大家不要惊慌,并首先冲向被执行人石某,夺取石某手中的菜刀将其迅速制服。其母见儿子被控制,也冲向他们拼命撕打,将周金龙多处抓伤。周金龙毫不畏惧,在他的指挥下,及时制止了这一暴力抗法事件;随后他苦口婆心地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他的真诚感动下,被执行人石某终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履行判决,执结了这件难啃的骨头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打铁先得自身硬。在生活中,周金龙是远近闻名的“冷面孔”,法院是一个特殊部门,他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把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
作为一名大队负责人,在现实生活中,他思想上尊重队员,工作上贴近队员,行动上深入队员,感情上团结队员;他主动听取队员的呼声,了解队员的思想,关心队员的疾苦,体贴队员的困难。已到不惑之年,周金龙面对愈加繁重的工作任务,更是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为此,他坦然处之,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数十年如一日,始终保持蓬勃向上的朝气,默默无闻工作,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良好的思想觉悟和精神风貌。
在2009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集中训练时,年近50的周金龙腰椎间盘突出病发,但他带病坚持训练,没有叫一声苦,坚持带队在烈日下训练,认真体会动作要领,脸和胳膊都晒脱了一层皮,支队长让他休息一会儿,他说我作为一名大队负责人不能搞特殊,一直坚持到训练结束。随后这支能打硬仗的队伍荣获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考核第一名。
他先后于2010年、2013年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各一次,并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先进个人,同时多次被各级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付出总有回报。在周金龙的带领下,一支人数不多但作风优良的队伍被锤炼出来,一步步迸发出耀眼的光芒。
2000年12月,武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工作达标先进集体;2005年2月,他们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专业技能考核优秀单位;2011年10月,在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考核中,他们荣获第二名;2012年12月,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中,这个西北小县城不起眼的基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先进单位。
有一句话是这样来形容司法警察的——“判决书上没有法警的名字,审判台上没有法警的声音,但每份法律文书都浸透着他们的汗水,每个庭审都有他们忙碌的身影。”虽然司法警察面对的工作枯燥单一,周金龙却依然坚守信念,踏踏实实工作,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生活,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保驾护航,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