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涉老审判彰显法官“功力”

  每年“重阳节”来临,路旁一株株桂花树枝头,挂满了浅黄色或暗红色盛开的桂花,空气中裹挟着特有的阵阵花香。但走进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老年庭办公室,却闻到的是油墨纸张味,每张办公桌上、桌下堆满了卷宗材料,使得房屋空间更显得狭窄。每位法官或书记员都在紧张地忙碌着准备开庭、撰写法律文书或接听电话。

  因庭长病休,年轻的孙亦玢副庭长临时成了“当家人”。小孙说起今年老年庭收案的特点,如数家珍娓娓道来。涉老审判大多因老年人反应慢,讲话冗长加之文化程度不高,审理时间较长。近年来随着地区动迁基地增多,围绕动迁带来的经济利益冲突,案呈“井喷”似的大幅增加。截至今年9月底,涉老审判庭的收案总数就超过去年全年的收案数为654件。从涉老当事人年龄看,最高龄为98岁,年龄在70岁以上的当事人案件就有246件。而涉老法官除了调离或病假,每人手中存案都有7080件之多。

  孙庭长讲,涉老审判特点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法律适当向老人年“倾斜”。如78岁的袁老伯夫妇状告同父异母的两侄子迁让纠纷,袁老伯名下有一处租赁房是他单位于1953年分配的。考虑到家庭内部居住困难,袁老伯同意父亲、继母及继母所生子女居住。但继母未经他的同意,将同父异母弟弟所生育两儿子以落实知青子女政策为由,并由继母担任监护人,先后于198910月和199511月将两侄子户籍迁入。袁老伯说,之后同父异母弟弟家也经单位分到房屋,特别是父亲、继母均已去世,袁老伯夫妻也成了耄耋老人,但两侄子却拒不搬离,况且其中一侄子在浦东成家购买了房屋。故要求法院判令两侄子搬离,还表示看在亲情份上,同意支付15万元作为两侄子自行解决居住的补偿。

  尽管两侄子辩称在该房内有户籍且居住满1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原其父所分得房屋已变卖出售作为辩解。但法官认定该房屋系袁老伯单位分得且为承租人,而两侄子属非原始受配人,对该房屋来源并无贡献,两侄子当时仅迁入户籍不居住于此。而袁老伯要求回该房屋居住属人之常情,遂法院判决支持了袁老伯夫妇之诉。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就开始探索涉老民事审判模式,率先设立了全国唯一的“老年审判庭”,专门受理一方或双方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民事诉讼,迄今已审结案件8000余件。近年来,在贯彻适应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来完善涉老审判机制,延伸涉老服务社会职能。

  无独有偶,同为87岁的李老伯,于2014年底得知大儿子获动迁款264万余元,便一纸诉状把大儿子及儿媳、孙女告到法院,要求分得动迁款四分之一。但大儿子称该房是他单位所分配而得,他是该房屋承租人,而父亲原先名下有房,不认同该诉称。

  审理中法院发现,李老伯名下原先在本市他处有一套房,老人为资助小儿子做生意,将房屋出售得款26万元老人自己留下10万,其余16万给了小儿子。后李老伯将户口迁至女儿家,随女儿一块生活。之后李老伯与大儿子商量仍有家庭内部纠纷,大儿子感念父子之情同意父亲在他家报入户口,并在他家附近租房居住。

  法院认为,李老伯在本市他处有房(自行换成货币形式)不属该房安置对象,且居住未满一年。但大儿子增配该房时,李老伯夫妇单位都曾出资,大儿子在2004年同意老父亲户口迁入,应当意识到接受该户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考虑到老人他处无房,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由大儿子一家给付李老伯房屋动迁补偿款30万元。

  小孙介绍该案时说,换个角度讲,法院审理中要既讲法理,但也要讲情理。现实法条是冷冰冰的,但我们涉老审判法官内心要充满着一团火,来温暖双方当事人发破碎的心。针对近年来一些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故起诉要求推翻原协议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维护该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明晰了法律关系后,主动作了撤诉或达成了和解。

  寻着涉老审判的脚步,可以发现涉老审判成绩硕果累累。仅从2012年至今年上半年的3年半时间里,老年庭及该庭室个人分别获得市及全国级的表彰荣誉就达10余起,如孙亦玢曾获得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颁布的“全国孝老敬老之星”。20153月,涉老审判庭再次获得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奖状。提及上述获奖及被表彰荣誉,小孙庭长浅浅一笑说道,这都是本部门法官及书记员用辛勤劳动所换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