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高院出台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本报讯(记者肖丽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开展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将廉政谈话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纳入法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评内容,法院干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调查处理的,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规定》明确了廉政谈话3种形式,即廉政教育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同时,《规定》明确7种情形需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轻微违纪的;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群众有反映的;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提示的;部门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干部群众有议论的;“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引发议论,产生不良影响的;思想情绪波动,行为举止失常,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的;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规定》还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式。谈话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廉政谈话职责,拖延谈话、泄露谈话内容、弄虚作假,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廉政谈话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