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鸽诉“我爱我家”案宣判

    演员方子哥夫妇之子方晓鸽诉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923日一审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我爱我家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30万元。

 

    92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方晓鸽诉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我爱我家公司存在4点过错行为,构成违约,其未提供资金托管行为规避了主要居间义务且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关联,判决其赔偿30万元。

    演员方子哥夫妇,为子购房遭遇诈骗损失393万。在诈骗人被判处刑罚后,方子哥夫妇因认为中介存在过错,以其子方晓鸽名义将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安捷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

    本案中,方晓鸽诉称,201267日,方晓鸽委托母亲分别与二被告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各一份。在我爱我家的居间服务下与李蕊(即李佳霖)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因我爱我家未注意到房屋出卖人户口登记簿所登记的姓名与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姓名不一致,导致先期约定的房屋按揭贷款不能顺利完成,双方不得不改为现金交易393万元,且第一次网签未成功。后因我爱我家将李佳霖的性别误写成“男性”导致第二次网签被注销。原告后找不到李佳霖本人才得知其已被羁押,且房产早在201211月份就被抵押给了银行贷款463万元。

    方晓鸽认为,二被告在整个过程中违反了审慎、忠实义务,为其产生损失及扩大起到了帮助作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我爱我家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完全履行居间义务,对出售方产权证、身份证,购买方买房及贷款资质,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设定抵押情况等均进行了核验。方家损失系卖方诈骗行为造成,与服务瑕疵无关,且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居间服务费为限,但该公司已于方晓鸽此次诉讼前将11万元服务费全部退还方家,故不同意再赔偿方家损失。我爱我家公司指出,未按照合同履行、轻信卖家才是导致方家损失的原因。伟嘉安捷公司则以并非居间合同当事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抗辩。

    审理中,就产权证真伪及房屋他项权利信息查询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朝阳区房管局进行了调查,该局表示自然人、法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等,即可查询上述情况。同时,主审法官向北京市住建委进行了咨询,经核实,针对存量房买卖的资金监管问题,全市有11个区县进行强制资金监管,即除首付款及贷款金额外,其他购房款均须转入建委指定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但朝阳区并没有进行强制资金监管。此外,就刑事执行问题,朝阳法院经了解得知,因在2015年发现李佳霖存在漏罪,出现新的被害人,目前刑事执行案件处于中止阶段、新的刑事案件处于审理中,除涉案房屋外没有追索到李佳霖其他财产。

    开庭时,促成双方交易的经办人、我爱我家公司员工宗某到庭作证,她承认自己没有经纪人从业资格;看房时只核实了卖家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未核实户口本;在三次网签的过程中,始终未到房管局核实房屋权属信息;在签约过程中,也没有向买方介绍过资金监管的交易方式。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爱我家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居间活动中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四个方面存在过错行为,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构成违约:即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出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未至房屋权属机构进行核查产权证书真伪及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信息;涉案交易实际经办人不具有经纪人资格,公司对经纪人缺乏有效管理和制约,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充分告知警示房屋交易资金自行交割的风险,其未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行为规避了主要的居间服务义务,且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联。

    同时,法院指出方晓鸽一方亦存在过错,其忽视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在第一次网签已经注销、第二次网签尚未进行的情况下,在此期间仍支付李佳霖73万元,明显对出卖人过于轻信,故对损失发生亦负有责任。

    因房屋交易无法实现系出卖人诈骗行为所致,综合考量方晓鸽受损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以及中介公司的可预见性和可期待利益,法院一审判令我爱我家公司赔偿方晓鸽违约金30万元。而伟嘉安捷公司因并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方晓鸽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方子哥本人表示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未达到其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