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短性精神障碍”鉴定之殇

    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论令舆论哗然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思考。

 

    

  “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上这一句调侃的话却怎么都无法让人感觉轻松。

  今年6201353分,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宝马”轿车高速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

  警方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95.2公里,事发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到今年9月,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近3个月。公众没有等来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严惩,却等来了一份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此后,公众质疑、媒体发声、官方说明,你方唱罢我方登场,更有医生、心理专家、律师等轮番上阵发表见解。

  人们不禁要问,一起交通肇事案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为何会如此引爆公众和舆论,它又会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怎样的影响?

结论遭到“公审”

  这起交通肇事案,警方排除了酒驾、毒驾的可能,且王季进的驾驶证仍处于有效期内。

  然而事发时每小时195.2公里的时速,事后驾车逃逸,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肇事车辆还是“宝马”车。不可否认,上述种种因素都成为彼时网民们群情激奋要求严惩肇事者的理由。

  就在这关键的时间点,96日,警方公布了王季进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一个看似很新的医学名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出现在公众面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什么病?为什么要做精神鉴定?嫌疑人在鉴定过程中会不会说谎?为何隔两个月才得出鉴定结果?南京交警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发布鉴定意见?合适吗?王季进的家庭背景是否与鉴定意见的结论有关?精神病人可以考驾照吗……

  面对广泛质疑声,一天后,南京检方、警方、鉴定机构都进行了紧急回应,回应也让越来越多的官方信息被披露。

  原来王季进事发时并非没有异常表现。警方调查显示,王季进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王季进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

  公安机关称王季进在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向妻子称妻妹被人杀害(未有其事)。

  秦淮区检察院介绍,在事故发生前约2小时,王季进曾经打110电话报警,称手机被监听,有人害自己。其家属证言证实王季进在案发前一天称被人跟踪。

  据此,根据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南京市交管局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作为鉴定机构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开始按照程序进行鉴定。据称有5位医生参与鉴定,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鉴定结果公布后,参与的鉴定人员也对公众保证: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作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鉴定意见的出具不受任何案外因素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解释和说明均没有与鉴定结论同时公布,而是整整迟到了24小时。

认知度低不等于罕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种什么病?

  此前,多数人对“急短性精神障碍”这一名称并不熟悉。

  “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此解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

  事实上,对非医学人士来说,这种疾病名称略显陌生,然而它不是罕见病,临床上多见,更非中国所独有。

  人民卫生出版社8年制第二版的《精神病学》曾介绍,这种疾病早在1992年就第一次被ICD-10(国际疾病分类)收录并编码,其发病时间短、基本上是在两周左右;预后好,多在2-3个月内完全缓解。此外,有资料显示,在美国,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占所有首发精神病的9%,女性发病率是男性的两倍。

  尽管在公众提出质疑后,官方既有有科学的解释又有专家的说明,然而这样的解释似乎并没有消减公众多少疑虑。人们更为担心这种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某种案外因素的影响,是否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

  一个不为公众熟悉的鉴定结果,为何会引发人们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质疑?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逸轩表示,这次舆论之所以引发广泛质疑,主要是大家对这个精神病的学理名字比较陌生,同时又发生在这样一个备受质疑的案件中。

  在经过对宝马肇事案进行严谨分析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春利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将公众无法理解和信服的原因具体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急短性精神障碍”这一精神病病症公众认知度比较低。

  第二,公众对于鉴定结论针对“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科学性产生怀疑,是因为事发时,鉴定的专家不在现场,如何能评定“作案时”,其精神或意识是“急短性”精神障碍,鉴定专家作出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和科学,也是所在。

  第三,由于此案肇事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基础,而刑事责任能力又是承担刑事责任与否的基础,因此本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论对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公众怀疑行为人通过“走关系”才非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从而使自己脱罪。此外,开宝马车的车主非富即贵,有相当一些人认为他们有“左右司法”的能力,所以才有这种怀疑。

再建司法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鉴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案发时),往往能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尽管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作出了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然而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任何证据包括精神病鉴定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能被采纳,现有的鉴定意见只是医院做出的,该意见是否被最终采纳,还要经过质证,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此外,限制责任能力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或然的,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事实上,在一些公众事件中,如“6·20”宝马肇事案鉴定结论引发公众质疑之声的并不鲜见。早在南京宝马肇事案前,山东临沂即出现过犯罪嫌疑人张彦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因而引发争议。此外,“邱兴华案”“杨佳案”以及“邓玉娇案”,精神病鉴定都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鉴定产生合理“怀疑”。

  罗春利律师认为,这背后有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是否能坚守公正和中立的底线等方面的质疑,这说明:一方面,一些司法案件鉴定结论存在说服力不够,无法让被害人家属以及公众信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解释沟通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仍然应当继续加大力度反腐倡廉,抑制不正之风,弘扬和树立整个社会的良好执业道德和社会风尚,重塑社会诚信体系,再建司法公信力。

  此次应对宝马肇事案,南京有关方面在24小时后对公众质疑作出回应。但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教授邱建新看来,这显然不够。

  邱建新认为,在信息快速传播的当下,既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又要尊重他们的监督权,同时消除质疑,提升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要做到这些,公权力部门应该“主动出击”,做到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真诚性、权威性。比如,及时公布鉴定过程,邀请权威专家来解释这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发病时的症状、是如何鉴定出来的等等,而不只是公布结果。

  对于公权力部门的主动出击,彭逸轩律师认为,一些司法机关在公众舆论关注面前还是不够冷静,或者急于表白自己,或者执意妄为,或者屈从于舆论压力,还没有做好面对舆论广泛关注的准备。

  在彭逸轩看来,人都是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如果一个人听到、看到或者亲身经历过不公平、不公正的司法过程,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久而久之就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导致“两个凡是”,也就是凡是司法机关说的都不可信,凡是司法机关做的都不可靠。这种倾向很危险,所以各级司法机关应该在公众舆论中严格执法、理性司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待。 

  针对精神病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此类案件极易引发公众质疑的现状,日前,有媒体表示,此类案件的鉴定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或许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