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四地基层法院联手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914日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主办的《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法治论坛》上,北京市平谷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联合签署了《四地法院沟通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不仅仅为各法院之间统一裁判标准,更是为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份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后,北京首家基层人民法院与天津、河北基层人民法院签订的沟通协作协议,该协议也正式启动《三省(市)四地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作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异地执行,采用统一标准

  由于平谷区处于京津冀三地交界枢纽地带,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将会实现三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高度融合,一体化过程涉及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的复杂重组和公共政策的结构调整,必然会对区域立法、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带来现实的挑战。所以,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必须要构建法治建设一体化。

  而3月份三地高院的执行工作联动协议,明确了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包括委托调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续封(冻),解封(冻),扣划存款,登记型财产过户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拘留等强制措施。据介绍,此次协议中《异地执行协作操作细则》就是以高院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对于在三地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中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执行事项,可依法专项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阎芳认为,以异地执行这样一个老大难为突破口和切入口,体现了原则性和有效推行的扎实推进,确保了京津冀一体化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的过程,京津冀执行的协作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老赖、构建了诚实守信的环境。

  据平谷区法院院长祖鹏介绍,平谷区法院去其他三家法院做过深入调研,四家法院都深刻认识到目前亟须统一裁判标准,加强沟通协调的必要性。

  “协同发展将在生产生活各方面产生融合的效应,包括法院案件的审理在内,区域内法院的裁判结果将不仅在本省市范围内产生影响,很可能会对整个区域内法院的裁判产生影响,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因而需要法院秉持更谨慎的裁判态度,提前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充分预判。”祖鹏说。

  天津蓟县法院院长周振怀对记者说,法院之间能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地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常态的司法协作体系,在今后的法院区际协作中各项工作将更加顺畅高效,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和裁判尺度变得更趋统一规范。特别是已经和北京平谷法院、顺义法院、通州法院、天津蓟县法院经常有紧密联系的三河法院院长陈爱国认为,执行联动能“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信息分散、跨区域执行困难;克服和排除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 

定期协调,实现同城效应

  由于辖区毗邻,四地法院因地结缘已久,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已初步成型。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四地法院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并设立司法协助常设机构,研讨司法协助的相关重要问题,拟定会议纪要,发布执行。

  框架协议以“开展四地法院之间手续简便、内容广泛、渠道通畅、务实高效的互通协作,完善跨区域立、审、执案件联动机制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四地法院办案‘同城效应’”为协作目标。

  据祖鹏介绍,此次四地法院在《框架协议》基础上,各口之间还将陆续签订《操作细则》,将司法协助范围向外扩展,涵盖立案、审理和执行全程,实行全程联动。除开庭审理、文书拟定等承办法官不能委托的事项外,争取在司法鉴定、勘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方面的事务均实现区域内法院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这种协调合作机制能简化协助流程,提高协助效率,积极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他说。

  周振怀认为,各个法院在诉调对接、审判管理、司法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各自长足经验和做法将会因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而在协作框架内的各院迅速应用推广形成催化效应。随着对一体化认知程度的加深和协作更深度的磨合,未来还可能在法官的交流、培训等更高层面上加以探索和尝试。

  另据平谷区政法委书记李宝峰介绍,20143月,由平谷区发改委委托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成立专门课题组进行研究,探求京津冀生态涵养区协同发展的路径和平谷区发展的新思路。

  经过多方调查研究,最终由北京市平谷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三河市、兴隆县四地构成“京津冀生态涵养区协同发展试验区”。试验区有三个基本定位:生态合作示范区、生态宜居示范区、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示范区。具体合作内容包含加强生态合作、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提高公共服务三个方面先行试探,探索推动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