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全体委员集体公开审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新尝试

  9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大审判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副院长宋鱼水、副院长陈锦川、审委会委员杜长辉、姜颖等7位身着法袍的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是该院在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审理的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

  庭审结束后,该院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相关举措。

“听汇报”改为“开庭审”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不仅具有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而且在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自中央及上级法院对加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以来,明确提出了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和要求。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积极践行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改变了以往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而是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和有益尝试。

  当日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且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该案法律适用问题由审判委员会审理。

探索新机制

  “以本案的审理为契机,我院对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实践探索。”宋鱼水说。

  据宋鱼水介绍,该院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首先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其次是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主要审理的是第一类案件,在审理极少数法律规定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可参照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程序进行。

  另外,该院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权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绝大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受到严格限缩,对于极少数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合议庭在依程序报告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合议庭。合议庭应当服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但对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作出裁判,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甚至规范了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的程序。如书面审理程序,审判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可以结合合议庭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中的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及时反馈给合议庭;开庭审理程序,审判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对前述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开庭审理的,应由合议庭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开庭日期(提前的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合议庭应于开庭前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并报送相关材料供审判委员会查阅。

  审判委员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分别对同一案件先后行使审判权程序上的有效衔接,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设置如下程序:由法官助理向审判委员会总结、汇报合议庭已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并由审判委员会主持人(院长)明确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现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

  宋鱼水认为,由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又能够保障审判委员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另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突出了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坚持去行政化的指导思想,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予以具体落实。

  “由审委会委员共同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案件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分析,避免合议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同时,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宋鱼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