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奎屯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速裁解决事故纠纷
近日,新疆奎屯市的刘先生在驾驶轿车时与朱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交警出警后划分了事故的主次责任,但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仍存在分歧。
随后,奎屯市法院速裁庭法官受邀及时赶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巡回法庭,协助交警计算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依法释明各方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刘先生和朱先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达成赔偿协议。
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申请,又对这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现场出具了司法确认书,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11月,奎屯市法院就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对于经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情况,由巡回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当场审判。
“5年来,通过开设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机动车交通事故难审、难执、难平息的审理情况得到了明显改观,及时避免了矛盾激化,有效地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谐畅通。”奎屯市法院立案庭庭长汤斌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
“一站式”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奎屯市的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引发的纠纷也呈现日益递增的趋势。
汤斌告诉记者,在没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之前,法院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般要3到6个月的时间才能审结案件,又会出现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发回重审率高的“三高”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往往造成伤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使受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保险公司的理赔难、调解难、调解率低,也成为制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瓶颈。”汤斌说。
但是他又表示,由于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起诉的前置程序,加之警力不足,所以调解工作相对淡化,矛盾轻意被推到社会。“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其他救济途径,直接诉至法院,就使得本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成为前沿阵地,处于纠纷的风口浪尖的被动局面。”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探索构建交通事故案件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11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由于奎屯市法院是基层法院,巡回法庭成立之初,遇到了很多困难。“主要是案件数量多,人手不够。”汤斌说。
为了能尽快解决这种难题,巡回法庭将就地受案、就地开庭、调解和司法确认作为主要职能。
在受理案件时,简化立案手续,现场受理,给当事人提供简单易懂的格式化、填充式诉状及证据清单,尽量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案件一律缓、减、免诉讼费,对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速裁方式,即调即结并当即发送调解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站式’服务,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体现。”汤斌表示。
“调解”带来高效
为了更好地便民利民,奎屯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采取现场受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即时判决等方式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别是与交警部门联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了“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
汤斌说,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标准问题。因此,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始终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针对不同的案件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力求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他介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是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可以让受害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调解讲究艺术,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综合权衡考量,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使受害人得到真正的赔偿。”汤斌说。
随着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稳定性的认可,更加易于调解成功,并且也会尽力按调解协议去做,这样既整合优化了当前有限的审判资源,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5年来,奎屯市法院不定期派出法官和书记员到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所在地就地办案,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83件,审结283件,判决58件、调解187件、撤诉38件,调撤率为80%。
这一举措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开支,缩短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周期,快速处结案件,顺应了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改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加的新趋势、新要求。
“通过开设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机动车交通事故难审、难执、难平息的审理情况得到明显改观,及时避免了矛盾激化,有效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和谐畅通。”汤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