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门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此前三部门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三部门最新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明确,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