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法律应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

    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老龄化,国家养老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障系统压力激增。范围认为,依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劳动权益,鼓励有条件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对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将大有裨益。

  湖南人袁女士在东莞打工20年后,最近领到960元养老金,相当于她退休前当月工资的七成多。东莞市社保局称,东莞现有外来户籍退休人员2000人左右,且大多来自企业一线。

  这是我国养老问题的一个缩影。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2.12亿,预计2055年达到顶峰,接近4.5亿。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养老金入市,期望拓宽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养老基金支撑能力。

  如何有效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缓解年轻人养老和社会保障系统压力迫在眉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范围认为,应依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劳动权益,鼓励有条件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劳动、社会保险和税收制度。

  

退休人员工作可减轻

“社会养老”压力

  “《劳动法》应支持退休人员参加工作,不但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还能减轻社会养老压力”

  

  “1949年以后,我国退休人员年龄没有变过。”范围称,新中国成立初,政府采取劳动力统一介绍和统一招收制度,解决了大量工人失业的问题。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过早退休等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养老金支出及保障体系的大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我国市场化用工机制逐步确立。1980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确定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此后,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就业制度逐步建立。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包当干部’和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劳动力市场退出的国家化(国家强制退休)依然延续至今”。范围分析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退出的国家化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个体自主择业之间冲突较小;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与公民均为独立个体,个体自治和市场意识增强。

  这导致“没有养老保险待遇或待遇过低时,大量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不退出就业”。在范围看来,“养老保障与劳动就业相冲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能再享有劳动者资格。”

  甚至人们普遍认为,退休年龄为“最高就业年龄”。这让退休人员“失去了作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就业的劳动能力”,其“被雇用的劳动,只能是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动,因为其已经不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范围表示,该制度客观上侵犯了退休老年人平等的就业权利,且形成了“超龄就业挤占年轻人就业”的观念,以至于“国企改革过程中,有的职工30多岁办理了退休手续”。事实上,“《劳动法》应支持退休人员参加工作,不但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还能减轻社会养老压力。”

  

应平等保护老年人的劳动权利

  应尽快完善立法,将“超龄”老人劳动权利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老人觉得在家闲着也没事,就去干活了。”201310月,葛女士64岁的母亲在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内担任保洁员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骨裂,但物业公司避而不见。葛女士找到当地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伤者是退休职工,不属于劳动部门处理。

  “这是传统观念在作祟。”范围表示,尽管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劳动法》将超龄老年人排除在保护范畴外并不妥当。

  “传统观念认为超龄就业挤占年轻人就业,但不保护退休老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反而会冲击青年人就业。”范围称,“同等条件下,企业聘用有技术、经验的退休人员,因不用缴纳‘五险一金’,更节省成本。”

  “劳动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限制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予以限制,相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因此,我国现行退休制度对超龄就业人员(无论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权的限制与剥夺,实际上违背了基本权利之限制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葛女士母亲的遭遇颇为常见。

  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人群或迫于生计或因工作需求,“超龄”就业和再就业已成为趋势,其主要从事保洁卫生、餐饮服务、安保仓管等岗位。范围称,进城务工的“超龄”就业老人居多。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劳动部门2014年底统计显示,辖区内从事餐饮、洗浴等服务性岗位及居民小区物业保洁、绿化、环卫等岗位的大多是外地人,或离退休人员。“超龄”老人就业时,用人单位多以超过60岁为由不予签订合同。

  依照规定,“超龄”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动部门对此类诉求不予受理。因此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动者维权过程十分艰难。

  范围呼吁,应尽快完善立法,将“超龄”老人劳动权利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将‘超龄’老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外,对青年就业、减轻国家养老负担、老年人自身都没有好处,更不利于解决我国部分行业出现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弹性退休与养老保险发放制度亟待建立

  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建立弹性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制度和收入调查制度

  

  “本公司欲招聘技术娴熟人员,月薪2500元至3000元,退休老工人优先。”近年来,部分城市人力资源市场上,离退休人员优先任用的广告随处可见。智联招聘调查发现,75%以上受访者表示自己单位有返聘人员。

  这些离退休人员主要在企业中担任管理、顾问、技术类工作。“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范围认为,退休年龄是基于经验或者统计分析,对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拟定,但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

  范围介绍称,我国“超龄”就业人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达到退休年龄而未退出的就业者。他们通常拥有丰富的经验或熟练的技术,年轻劳动者难以直接替代。另一类是劳动密集型岗位,如环卫、建筑等。这些岗位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艰苦,年轻劳动者多不愿进入。

  高级工程师唐斌退休后,20148月应聘到重庆渝北区龙山老年养护中心做了保安。在这家老年养护中心,唐斌不但照顾了入住的父亲,而且每周上班两天,退休工资加上返聘工资收入超过了4000元。

  在范围看来,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高知型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后,既领取养老金,又领取工资。有的月收入甚至可以达到7000元至8000元,但他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从某种意义上看并不公平。”范围建议,国家可利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

  “我国应尽快对此进行改革,确立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退休制度的独立价值。”范围认为,国家应强调“劳动法之退休乃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社会保险法之退休是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之条件”,即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来调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

  范围认为,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力供给减少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正在加大,国家应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区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的退休法律制度,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建立弹性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制度和收入调查制度。

  “通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变化来实现鼓励或延缓退休的目的,达到调控和规制劳动力市场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目的。”范围建议,我国借鉴英美等国养老管理经验,根据一定标准,对未退出就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支付养老金,从而形成经济调节机制。

  “人口老龄化加剧使得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范围表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改变、人权理念的提升,使我国最初设计的退休制度已不再合理,破除现行退休制度预设禁锢,重构退休法律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