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门针对流乞人员被解救儿童连发两文
建立流乞人员寻亲服务机制 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建立流乞人员身份快速查询以及长期服务机制,对于长期滞留救助站的流乞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站外分类托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意见》规定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逐步建立滞留人员多元化照料安置渠道。
《意见》强调,要推进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通报制度。对寻亲服务不及时、回归稳固工作不力、流浪乞讨问题严重,特别是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开展寻亲救助服务、源头预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此外,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问题,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