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
曹建明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时强调
本报讯(记者汤瑜 薛应军) 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
曹建明指出,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为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设置网上阅卷中心、提供案卷拍照记录设备、免费刻录案卷光盘等,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但也有律师反映,有的检察机关为保证公诉人获得证据方面的信息优势,以办案人员出差等为由,拖延时间,不及时安排律师阅卷;有的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或不提供重要证据等。
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法律和有关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只能收取必须的工本费用。目前,最高检正在研发、试点电子卷宗系统,将诉讼案卷材料扫描后上传至该系统,方便律师快捷、简便查阅和复制。
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曹建明指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必须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