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灭门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本报讯(记者何毅 通讯员宋红霞) 8月17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洛阳致3死灭门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叶战国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5年3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战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战国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战国承包工程期间向被害人马恩甫借款20余万元,后将该承包工程委托马恩甫等人全面负责,后叶战国对工程款分配处理不满,从而与马恩甫产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晚,叶战国到马恩甫家欲索要工程款,发现马恩甫一家在睡觉,遂拿起一把水果刀架在熟睡的马恩甫脖子上。马恩甫惊醒后和叶战国发生打斗,叶战国持刀将马恩甫口唇、胸部、上肢等身体多处刺伤,致马恩甫倒地后死亡。后叶战国挟持马恩甫的妻子王雅玲、女儿马怡冉至宜阳县,将二人杀害并掩埋于一片玉米地中。27日,叶战国被警方抓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战国与马恩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主要是委托书中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非被害人单方责任,且叶战国深夜持刀进入被害人卧室,付诸暴力,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马恩甫口唇、躯干和四肢有多处损伤,说明生前遭受叶战国持刀主动攻击,叶战国所称误伤马恩甫的理由不能成立;马恩甫死亡后,叶战国又挟持王雅玲、马怡冉离开,并将二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叶战国出于报复动机,在杀害马恩甫后,又挟持杀害无辜的王雅玲、马怡冉,造成一家3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战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叶战国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该案裁定报请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