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职”被判违法
市民举报开发商违法开发房产一年多不予处理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曾庆朝 杜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但河南省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对于市民张娜举报开发商违法建房损害自身权益之事长达一年多不予处理。最终张娜采用法律手段将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南阳市城乡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限期处理”。
在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居住的张娜,因房地产公司在紧邻她的房屋开发房产,危及其权益,故于2013年12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南阳市城乡规划局递交举报信,举报房地产公司在南阳市长江东路与经十路交汇处违规开发并对外公开销售。南阳市规划局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该信件,但直到2014年8月6日,张娜没有得到该局任何处理答复。
之后,张娜又以自己紧邻违法建筑物,房产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多次到该局反映,但南阳市城乡规划局一直称“正在查处”,一推又是半年。
2015年2月20日,张娜通过法律帮助,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依法确认南阳市规划局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南阳市规划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制止违法建房行为,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被告向法庭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我局对举报和控告,应依法进行核实,并未规定对举报作出答复。我局针对原告举报的内容已经进行了处理。我局将该违法建设行为上报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发出督察通知,由高新区整治办整治。我局自2013年3月4日起向建房者已下达8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违法建筑停止施工,完善手续。为此,我局履行了职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针对上述辩解,2015年7月2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针对原告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被告陈述的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提出控告,实际上是认为自己的房产权益受到了违法建房行为的侵害,提出举报,也是为了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庭审中陈述,其于2013年12月11日前已经连续多次给违法建设行为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用于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一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认定的理由是,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了举报人即本案原告的举报后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针对原告的举报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处理。被告在原告举报前向违法建设行为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说明被告也发现了原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举报后再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处理,这一不作为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而对于被告辩解,其没有义务通知举报人,法院认为,受理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对核查及处理结论反馈举报人是保障举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被告行政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应有之意。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其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原告张娜于2013年12月10日举报内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针对原告张娜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的请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月12日,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张娜持续一年多的维权也终于得到法律的确认。